王**禁牧区违规放牧案

来源: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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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禁牧区违规放牧案

  案件简要情况:2025年11月11日,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禁牧区巡查中发现王**有牛在上都镇伊日勒吉呼嘎查禁牧区放牧。发现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案发地点进行调查。经初查,王**于2025年11月11日21 时 07 分许,将3头牛放养在禁牧区,其行为属于在禁牧区违规放牧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依法向发包方备案。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属于禁牧区违规放牧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处罚结果: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圆整(1800.00)元(每个羊单位120元×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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