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镇罚决字〔2025〕当场12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镇罚决字〔2025〕当场12号
当事人:公民
姓 名: 王*魁 性 别: 男 年 龄: 60
身份证号码: 1525**********12 联系电话: 13********07
住 址: 阿*********队
你于 2025 年 05 月 17 日 8 时 40 分,在 上都镇*****牧场 因 放养5只羊 , 构成了禁牧休牧违规放牧的事实。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第二十九条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场照片、现场影音资料)予以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
□你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你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采纳部分意见。
☑你作陈述申辩。你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休牧前已告知不允许在休牧草场内放养牛,圈养活动场地要求设在棚圈周围,因此当事人理由不成立。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每头牛处以600元(五个羊单位)、每匹马720元(六个羊单位)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5只羊 X 120元 = 600 元( 陆佰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
当场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分社(户名:正蓝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402 7012 2000 0000 0001 86)缴纳罚(没)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 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 依法向 正蓝旗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特日格勒 执法证号: 05071197085
执法人员: 曹永贵 执法证号: 05071197054
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2025 年 05 月 17 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