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蓝)字〔2024〕2号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蓝)字〔2024〕2号
正蓝旗**汽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0**********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正蓝旗上都镇*******273号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取相关车辆检测视频及资料发现你公司对车牌号为冀R08B69、冀R2M101、冀HHF316、冀RRR409、冀HP8165、冀H5U373、蒙D30324、冀HM4585、冀H0R160、京AN3497、冀H1G447的车辆在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企业仍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收取上述车辆尾气检测费用共计72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结果判定“8.2.2车辆排放有明细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规定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9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委托人李**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对正蓝旗**汽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4年12月9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及调取的视频,证明你公司对车牌号为冀R08B69、冀R2M101、冀HHF316、冀RRR409、冀HP8165、冀H5U373、蒙D30324、冀HM4585、冀H0R160、京AN3497、冀H1G447的车辆在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
4、2024年12月1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车牌号为冀R08B69、冀R2M101、冀HHF316、冀RRR409、冀HP8165、冀H5U373、蒙D30324、冀HM4585、冀H0R160、京AN3497、冀H1G447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车辆冀R08B69、冀R2M101、冀HHF316、冀RRR409、冀HP8165、冀H5U373、蒙D30324、冀HM4585、冀H0R160、京AN3497、冀H1G447在你公司上线检测,在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
5、2024年12月1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车牌号为冀R08B69、冀R2M101、冀HHF316、冀RRR409、冀HP8165、冀H5U373、蒙D30324、冀HM4585、冀H0R160、京AN3497、冀H1G447车辆检测缴费收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尾气检测的收费额。
6、2024年12月1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0*******F),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正蓝旗**汽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7、2024年12月1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正蓝旗**汽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2024年12月1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车辆检测收费标准;
9、2024年12月9日正蓝旗安顺汽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蓝)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蓝)字〔2024〕2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公告[2024]3号)文件的《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规定,罚款范围是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鉴于你公司自行停业整改,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的态度,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贰拾元(¥72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