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都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公示  

来源: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6日
字体:[  |   |   ] 打印本页

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公示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上都镇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处罚流程等信息面向社会予以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主    称: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二)法    表:桂荣

(三)行政执法机关:正蓝旗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

(四)办    址: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五)执    域:正蓝旗上都镇属地

(六)职    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七)监督电话:0479-4227523

二、执法人员信息

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信息公示表

序号

人员照片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执法类型

执法区域

1

特日格勒

队长,执法人员

13474798803

综合行政执法

正蓝旗 上都镇

1

照日格图

执法人员

13474749099

综合行政执法

正蓝旗 上都镇

2

江云飞

执法人员

15247865886

综合行政执法

正蓝旗 上都镇

3

曹永贵

执法人员

15547952766

综合行政执法

正蓝旗 上都镇

4

苏都毕力格

执法人员

18247913100

综合行政执法

正蓝旗 上都镇

5

萨仁高娃

执法人员

15947291622                                                                                                                                                 

综合行政执法

正蓝旗 上都镇

三、执法事项

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 类  型

依法依据

责任主体

备注

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上都镇   人民政府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上都镇人民政府

3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6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7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

六条第二款

上都镇人民政府

8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

上都镇人民政府

9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

上都镇人民政府

10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1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上都镇人民政府

12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上都镇人民政府

13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上都镇人民政府

14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上都镇人民政府

15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16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17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18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19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20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2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上都镇人民政府

22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上都镇人民政府

23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上都镇人民政府

24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上都镇人民政府

25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26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27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上都镇人民政府

28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上都镇人民政府

29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30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上都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上一篇:
下一篇:

正蓝旗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长者
模式
智能
问答
政策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