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医保处字[2024]第3号 正蓝旗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正蓝旗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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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医保处字[2024]第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正蓝旗忠芯大药房有限公司 911************K2L   

住所或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乃日音希热路缘小区门前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本机关于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超量开药、超限制用药、慢病超范围、管理不规范等违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超量开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发现该药店为13名患者超量开具氢氯噻嗪片、氨糖美辛肠溶片、达格列净片等药品,属超量开药。涉及总金额4452元;超限制用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现该药店为患者吴玉娥临床诊断为创伤性脑梗塞、高脂血症,于2023年12月20日开具金水宝胶囊并使用医保结算,属超限制用药。涉及总金额117元;慢病超范围。根据锡署办字[2018]27号《锡林郭勒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管理办法》发现该药店为31名患者,均为低收入监控范围居民,使用慢病高血压二级,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等病种结算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云南白药气雾剂、感冒清热颗粒、消炎镇痛膏等药品,属慢病超范围。涉及总金额 4183 元;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制《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书》发现该药店为患者乌**、呼****无处方销售诺氟沙星胶囊、氨酚咖匹林片、缬沙坦氢氯噻嗪片;21名患者开具处方药品剂量与实际医保结算药品剂量不符,属医保管理不符,涉及总金额 3439元。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2191已退回),处造成损失基金金额1.1倍罚款共计13410.1不包含已退回基金12191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如下账户中:

收款银行: 正蓝旗农村信用联社     

户名正蓝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540270122000000000018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医疗保障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正蓝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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