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医保处字[2024]第2号 正蓝旗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正蓝旗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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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医保处字[2024]第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正蓝旗侍郎华佗药房医药有限公司 911************35G   

住所或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夏尔登区侍郎路南向北第4、5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本机关于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超限制用药、连续刷卡、处方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超医保限制用药。骨化三醇软胶囊,限中、重度骨质疏松、肾性骨病及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患者使用,涉及23人次,违规金额8246.56元;健胃消食片,限儿童使用,2023年涉及240人次,违规金额2241.96 元;连续刷卡问题。患者韩**,2023年6-12月连续刷卡 19 笔,2024年1-7月连续刷卡 40 笔,违规金额8543.99 元;患者高**,2023年1-12月连续刷卡 55 笔,2024年1-10月连续刷卡 49 笔,违规金额 6576.02;患者李**,2023年1-12月连续刷卡 27 笔,2024年1-7月连续刷卡 27 笔,违规金额5216.50元;(1)处方管理不规范,如结算单日期与处方日期不符,经核实为装订错误,日后需加强处方归档管理。

(2)政策理解错误,造成同一患者当日开具两个或两个以上处方,日后需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学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疗保障基金30825.03已退回),处造成损失基金金额1.3倍罚款共计40072.54不包含已退回基金30825.03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如下账户中:

收款银行: 正蓝旗农村信用联社        

    正蓝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40270122000000000018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医疗保障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正蓝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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