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医保处字[2024]第1号 正蓝旗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医保处字[2024]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梁**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内蒙古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正蓝旗敖包路分公司 911************W15
住所或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夏尔登(巴)区(万客隆超市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
本机关于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超量开药、超限制用药、不合理用药、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超量开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发现该药店为49名患者超量开具碳酸钙片、马来酸依那普利片、二甲双胍缓释片等药品。涉及总金额26567.3元;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现该药店为6名患者开具健胃消食片枸杞子、沙库巴曲缬沙坦片等药品,属超限制用药。涉及总金额8497.3元;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发现该药店为8名患者在一日内开具十种及以上种类药品,属不合理用药,涉及总金额5226.98元;根据正蓝旗医疗保障局制《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书》发现该药店存在为12名患者处方开具药品数量与实际销售药品数量不一致的情况;患者董**结算单人员类别为职工在职,处方诊断为新生儿支原体肺炎,存在药师审方不严格情况,属医保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总金额3690.2元。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疗保障基金43981.78元(已退回),处造成损失基金金额1.3倍罚款共计57176.31元(不包含已退回基金43981.78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如下账户中:
收款银行: 正蓝旗农村信用联社
户名:正蓝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540270122000000000018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医疗保障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正蓝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