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都镇行政处罚2024年(简易程序)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镇罚决字〔2024〕第5号
当事人:
公民
姓 名:色****布 性 别: 男 年 龄: 60
身份证号码:152528********4511 联系电话:151*****806
住 址:正蓝旗****(上都镇城区)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对 色布诺日布在上都镇城区放牧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4 年10月25日在上都镇忽必烈广场 违法放牧,构成了城区违法放牧的事实。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0月 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已采纳处罚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以500.00元罚款(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都镇人民政府。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正蓝旗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2024 年10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