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都镇行政处罚2024年(简易程序)2号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上镇执当罚字{2024}第02号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梁** 性别: 男 年龄: 57
身份证号码: 152527*******1617 联系电话: 159******9298
住址: 锡林浩特市*******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
你(单位)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1 时,在 上都镇苗圃砖厂处休牧期 因放养牲畜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拍摄照片、笔录等 予以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每头牛等于 5只羊、每匹马等于 6只羊。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叁仟陆佰元人民币警告;
罚款人民币 ¥:600.00元 ( 大写陆佰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
当场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1、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7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正蓝旗 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人员: 照日格图 执法证号: 05071197053
执法人员: 曹永贵 执法证号: 05071197054
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