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都镇行政处罚2024年(一般程序)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镇执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 乔**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152530*********526
工作单位: 正蓝旗**********130号 电话:186*****708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哈**********130号
本单位于2024年5月25日对乔树梅未经批准违法破坏草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乔树梅确实在青格勒图嘎查牧民草场上挖坑种树,破坏草场面积为6.3834亩。
违法事实: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照日格图(执法证号05071197053)、江云飞(执法证号05071197055)接到牧民举报乔*梅违法破坏草原植被,挖坑种树。接案后发现,乔树梅未办理任何草原征、占用手续,在上都镇青格勒图嘎查集体草场沼泽草地挖坑欲种树,已破坏草原6.3834亩。此行为为违法行为。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18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调取其他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乔树梅在沼泽草地挖坑的行为破坏草原6.3834亩。现场调取资料显示,其行为属于违法破坏草原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24年5月18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23年5月18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4、2024年5月30日调取自然资源局宗地图一份。)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每亩处罚4025平均产值÷30年*3倍=402.5元。
决定内容:处以:402.5元*6.3834亩=2569.4元 。
共计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玖元肆角(¥2569.4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分社(户名:正蓝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402 *************0001 8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