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都镇执法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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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镇执罚决字〔2023〕第06

  当事人: 肖**    性别:        工作单位: 个体      邮编:027200      身份证号码:  152530********381X       住址:正蓝旗上都镇********  

  违法事实: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曹永贵(执法证号05071197054)、江云飞(执法证号05071197055)核查上级交办毁坏树木一案发现,位于正蓝旗上都镇四郎城嘎查乌兰台水浇地树木损毁。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7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调取其他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位于正蓝旗上都镇********水浇地的树木损毁杨树胸径4厘米的10颗,三厘米的11颗。现场调查资料显示,属于毁坏树木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2377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2377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一条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一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补种苗木40株苗木   2、决定内容:处以罚金杨树胸径每厘米3元4厘米10颗=120元 杨树胸径每厘米3元3厘米11颗=99元,共计贰佰壹拾玖元219)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分社(户名:正蓝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402 7012 2000 0000 0001 8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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