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都镇执法队关于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分公司未经批准改变草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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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镇执罚决字〔2023〕第7

  当事人:内蒙古******有限公司司正蓝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朱**斌        性别:  男         年龄:  37   

  工作单位: 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   电话:137******301  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青山水恋小区*号楼*单元*** 邮编010010  

  本单位于2022年7月26日对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未经批准改变草原、林地用途两案并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在上都镇青格勒图嘎查及巴音高勒嘎查内未经批准先行建立塔基和送出入道路。

  违法事实: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曹永贵(执法证号05071197054)、江云飞(执法证号05071197055)核查上级交办改变草原、林地用途案件中发现,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办理了草原临占手续,此手续为期三年到期后应立即办理永久性征地手续。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2015年6月26日开始建设了内部检修道路、进场道路及外送线路、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及停止违法行为,此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调取其他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建设内部检修道路、进场道路及外送线路,占草地面积有97.434亩,林地面积22.5945亩。现场调取资料显示,该公司属于违法改变草原用途及破坏林地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草场(1、2022520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22520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林地(1、2022年7月26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2281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计算公式:草场每亩处罚3918平均产值÷30年10倍=1306元 。2、计算公式:林地:每亩666平方米 20元 =13320元。  决定内容:处以草地:1306元 97.434亩=127248.804元  处以林地:13320元22.5945亩=300958.74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捌仟贰佰零柒元伍角(¥42820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分社(户名:正蓝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402 7012 2000 0000 0001 8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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