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都镇执法大队关于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占超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镇执罚决字〔2023〕第05号
当事人: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哲 性别:男 年龄:50 身份证号码:1525**********0231 委托代理人:李**敏 性别:男 年龄:39
工作单位: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1562**********0590 电话:152******62 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邮编:012000
本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对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改变草原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在上都镇巴音高勒嘎查、阿尔善图牧场及敖伦毛都嘎查境内未经批准先行建立检修和送出入道路。
违法事实: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照日格图(执法证号05071197053)、江云飞(执法证号05071197055)核查上级交办改变草原、林地用途案件中发现,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办理了草原临占手续,此手续为期二年。到期后应立即办理永久性征地手续。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开始建设了内部检修道路、进场道路及外送线路、2022年1月5日草原临占手续到期后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及停止违法行为,此行为为违法行为。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调取其他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内部检修道路,占草地面积有65.2亩。现场调取资料显示,该公司属于违法改变草原用途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草场(1、2023年5月29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23年5月30日制作的上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每亩处罚3918平均产值÷30年10倍=1306元。 决定内容:1306元/亩
65.2亩=85151.2元。共计人民币:捌万伍仟壹佰伍拾壹元贰角(¥85151.2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分社(户名:正蓝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402 7012 2000 0000 0001 8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蓝旗上都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