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蓝)字〔2024〕1号
正蓝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正蓝旗上都镇工业园区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蓝旗********建设项目于2024年4月3日在正蓝旗工业园区开始建设厂房,未安装设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中,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7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对正蓝旗******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月9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对正蓝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4年4月7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你公司正蓝旗*******建设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4年4月9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正蓝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正蓝旗*******有限公司;
5、2024年4月9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正蓝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2024年5月22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正蓝旗*******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书》,证明你公司正蓝旗********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蓝)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蓝)字〔2024〕1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文件的《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一条:“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的主体工程已开始建设,但未开始安装设备的罚款范围是总投资额1.5%以上,不足2%”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的态度,处总投资额1.5%的罚款,该项目总投资额是402.2658万元民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零叁佰叁拾玖元捌角柒分(¥60339.87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