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赛罕淖尔嘎查违法放牧案件的公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扎处罚决定字〔2024〕4号
当事人:徐XX 性别:男 年龄:5X
身份证号码:152530XXXXXXXX4216联系电话:150XXXXXX237住址: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XXXX嘎查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对徐XX在春季休牧期间违规放牧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春季休牧期间放牧3头牛是违规放牧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图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在禁牧区内放牧3三头牛的罚款,折合15个羊单位,罚款每个羊单位120元,共计人民币:壹仟捌佰(¥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正蓝旗财政局罚没款专户54027012200000000001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