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扎处罚决定字〔2023〕8号
当事人:哈XXX尔 性别:男 年龄:5X
身份证号码:152530XXXXXXXX4219联系电话:151XXXX2593
住址: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巴彦宝拉格嘎查XX组XXX号
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哈达XX尔在巴彦宝拉格嘎查禁牧区违规放牧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巴彦宝拉格嘎查生态修复项目区放养4头牛属于违法放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录像资料,当事人身份资料为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禁牧区放牧行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当事人处以2400.00元的罚款。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本案集体研究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以上意见,经苏木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报请苏木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处以2400.00元罚款(计算公式:4x5x120=2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正蓝旗财政局罚没款专户54027012200000000001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