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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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扎执处罚决定字〔2023〕4号

  当事人:河南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X

  性别:男      年龄:2X      身份证号码:410221199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周XX        性别:男         年龄:2X

  工作单位:河南XXXXXX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500383199XXXXXXXX   电话:136XXXX2224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XXXX乡乡政府南60米路西

  邮编:47XXXX

  本单位于2023年6月25日对河南XXXXXX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改变草原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河南XXXXXX有限公司在扎格斯台苏木巴彦淖尔嘎查内未经批准先行堆放建筑材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图片等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每亩处罚平均产值÷30年8倍=990.4元。决定内容:处以草地:990.4元 3.93亩=3892.27元 。共计人民币:叁仟捌佰玖拾贰元贰角柒分(¥3892.27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分社(户名:正蓝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882 7012 2000 0000 0001 8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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