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蓝 )文综罚字〔 2023 〕002号
当事人: 正蓝旗上都海英文体办公用品店 证照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2152530MA0PG9EJ6W
负责人:刘海英(身份证号152530XXXXXXXXXXX4)
住址: 正蓝旗上都镇乃日音希热区4组5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4月19日16时08分至2023年4月19日18时00分,正蓝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李红平(05071121032)朝克图(0507112103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蓝旗上都镇海英文体办公用品店进行检查。经调查:正蓝旗上都镇海英文体办公用品店法人为刘海英,为个人经营户,工商注册号为92152530MA0PG9EJ6W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号为92152530MA0PG9EJ6W 的复印件1份,负责人刘海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编号为(蓝)文综(勘)字〔2023〕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清单各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没收47本非法经营的出版物,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正蓝旗上都镇夏日塔拉信用社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蓝旗新闻出版版权局(印章)
2023年6 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