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内锡蓝旗交罚(2023)第2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X明 |
身份证件号 |
13XXXXXXXXXXXXXX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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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高家营下XX村西街25号 |
联系电话 |
13XXXXXXX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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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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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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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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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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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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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4 月 26 日驾驶员王X明驾驶车号为冀GN9520特殊结构货车从上都镇驶往桑根达来镇方向运送水泥商砼7.5立方,每立方收取100元运费,现场提供不了《道路运输证》,且不能证明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从事货运经营,后经我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该车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从业资格证照片、行驶证照片、执法记录仪影像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正蓝旗联社政通信用社,
账号54027012200000000001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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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蓝旗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