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 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论述和指 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提升失能 老年人照护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国家战略,推进自治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 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的通知》( 民发〔2025〕37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 7 部门《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 〉的通知》( 内发改社字〔2025〕585 号)等文件部署,决定 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 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组 织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 老服务消费补贴。经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评估为中度、 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为补贴对象。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 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 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 机构时间在 30 天以上)和短期服务( 即 “喘息服务”,入住机 构时间在 30 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 参见《内蒙古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 1), 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清单内容适时进行调整。各地针对上述补 贴项目 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企业)、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三、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总体实行央地共担。项目实施中央承担比例为95%, 剩余 5%部分由自治区、盟市参照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资金分档分担比例执行。补贴项目实施周期为 12 个自然月(从 2026 年 1 月至 12 月)。补贴资金通过 “ 民政通”(含小程序、 APP) 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 扣。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一般为养老服务消费 金额的 30%—60%,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调整相 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各盟市、旗县(市、区 )民政部门针对上述补贴政策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 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 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 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 予以抵扣。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其他面向高龄、失能 等老年人的各项补贴均可同时享受。
四、补贴流程
(一)机构确定
按照自愿参与、提前征选的原则, 以盟市及旗县(市、 区) 为单位,选择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 专业评估机构。本地养老机构(企业)较少的盟市可以通过引入 孵化、设置分支机构等方式选择其他盟市具备中度以上失能老年 人服务能力的机构(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 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 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 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 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 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 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 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 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评估机构、参与提供服务的机构(企业)应事先向旗县级民 政部门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旗县级民政部门除审核必备条件 外,应按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能力的有关要求确定评估机 构、服务机构(企业),按规定赋予承诺积分和“ 民政通”权限。
( 二)账号注册
申请消费补贴与服务的老年人、帮助老年人代办人员、开展 服务的机构(企业)、专业评估机构,以及各级负责消费补贴工 作的民政、财政工作人员,均应在“ 民政通”等系统注册或开通 账号。
( 三)协助办理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 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 照自愿原则,通过“ 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协助老年人办 理补贴申请、服务选择、消费券使用等。旗县级民政部门须为行 动不便、不会使用智能设备的老年人提供线下代办服务,确保政 策覆盖无死角。
( 四 )能力评估
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 (GB/T42195-2022)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组织 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前应告知老年人评估程序、评估 费承担方式等,并填写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附件 3)。对本地区2024 年 7 月以来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使用《老年人能力评估 规范》(GB/T42195-2022)已完成评估且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的 老年人相关数据,各地要在本通知印发 10 个工作日内尽快完成 数据归集整理等工作,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汇总审核,自治区民政 厅将本地区相关数据交换至补贴项目信息系统 “ 民政通”。
(五 )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 民政通”在 5 个工 作 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 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 5 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 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 期为 1 个月, 当月获得, 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 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 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旗县级民政部门, 旗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 六 )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 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 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 民政 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提供方应将服务 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 “ 民政通”。
( 七)资金结算
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 10 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 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旗县级财 政部门复审;旗县级财政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 复审结果反馈旗县级民政部门;旗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 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 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 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 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老年 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 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各级民政部门可以组织评估机构开展预评 估工作( 即在开展正式收费评估之前,对申请评估的老年人进行 一次预评估,尽量避免出现因最终评估结果未达到中度以上需要 老年人自付费的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运用。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金监管
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 监管,严格审核资金结算材料,及时核实处理全国养老服务信息 平台等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 等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及机构,立即追回资金,并 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防止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要通 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供养救助、经 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提升行动、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的衔接,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 关待遇。
( 二)强化机构监管
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企业)、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 专业评估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 附件 4、附件 5), 自觉 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未签署的不得参与项目。各旗县(市、 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 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依托全国 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补贴对象、服务机构、资金流向的全流 程闭环监管,及时处置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
( 三)强化评估监管
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 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信息。要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开展评估工作 绩效评价。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 事后加强抽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 评估结果按不低于 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 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四)强化服务监管
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诚信承 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将按照一定比例 抽查提供服务的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 )民政部门可采取 政府购买第三方审核、检查、审计服务等方式,通过线上线下核 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分别按照 5%、 10%的比例抽查提供服务的机构,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发现的 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及时依法依规 处理,抽查记录须留档备查。对发现“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 取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企业)、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取消参加 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要建立老年人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将满意度作为机构 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连续差评或投诉集中的机构,约谈负责 人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参与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 发挥旗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苏木乡镇(街道)区域养老 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 项目稳妥、顺利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使用。各地严格按照此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无需另行制定本 地区项目实施方案。
( 二)加强任务分工
自治区民政厅统筹全区项目组织实施、开展抽查检查等工 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自治区级及以上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指导盟市、旗县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并 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接财政部做好项目资金对账结 算,配合开展项目抽查检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盟市项 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民政部、财政部。盟市 民政局负责本市项目组织实施、宣传推介、信息交换等工作。盟 市民政局、财政局应于每季度末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报送补 贴项目进展情况,对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评。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结合系统数据和实地调研开展定期评 估,对工作滞后盟市进行专项指导。旗县级民政局负责本辖区项 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 力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进行监督。盟市、旗县级财政局 负责做好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保障,积极保障消费券发放所必需 的工作经费。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培育,要以实施补贴项 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牧区延伸服务,推动 “养老+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要积极发挥 “养老+物业” 、 “养 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 三)加强工作推进
为确保项目高效落地,各级民政部门须尽快建立“三位一体” 工作推进机制。一是把好政策精神关。深入学习领会民政部、财 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 目的通知》以及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 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等 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边界、对象范围与实施要求,杜绝理解 偏差和执行走样。二是抓紧推进数据入库。各地要认真做好信息 数据对接工作,在本通知印发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相关养 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注册入库,并 及时补充备案信息、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及补贴申请资质等数据; 已注册机构须动态更新信息。民政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组建数 据审核团队,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 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项目 全面实施筑牢数据根基。对已有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评估结 果,须尽快完成数据归集与平台录入。 三是建强项目实施队伍。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科学测算评 估人员缺口,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培训计划,指导评估员熟练 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及补贴项目政 策要求,做好本地区已使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标准与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对接工作,有效满足评估集中申请需 求。同时,要组建一支“ 能战斗、有情怀”的项目管理专职队伍, 负责政策解读、协调调度、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置。
(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坚持“分层分类、精准直达”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拟 制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好线上线下资源,构建多渠道宣传 矩阵,推动相关补贴政策进社区、进机构、进机关、进企业、进 家庭。紧密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协调发动嘎查村(社 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基层民政服务站等多方力量开展 政策宣讲,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机构联动、社会参与”的良好 宣传格局。一是深入开展内部政策培训,确保基层工作人员精准 掌握政策要点;二是充分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主阵地作用,通过公 示栏、服务手册等渠道面向服务对象开展常态化宣传;三是依托 社区网格员和基层养老服务站点,开展入户宣讲,打通政策落地 “最后一公里”;四是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主流媒体等平台加 强线上推广,扩大政策社会知晓度和覆盖面。同时,动员组织养 老服务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实施消费补贴项目,创新养老服务消费 场景,推动供需精准适配,增强企业发展动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要同步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 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 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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