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正蓝旗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6-00003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财政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 概述:正蓝旗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6-07-0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7-01 10:50:5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正蓝旗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切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 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动力,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开通了政府采购合 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为进 一 步规范“政采 贷”工作,提升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融资效率,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同备案、配合做好融资服务
(一)采购人应及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原则 上采购人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中标(成
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报 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 采购合同信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相关信息全面、真实、 公开、有效,为融资金融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奠定 基 础 。
(二)采购人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 融资业务,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 融资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依法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二、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 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内财购〔2021〕504号), 在 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积极开展优化“政采贷” 业务,制定流程规范,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升 融资效率,在各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原 则上应7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二)金融机构应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 标(成交)企业提供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担保以 外任何形式的担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政采贷” 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除收取贷款利息外,不得另行 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推动融资对接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 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以醒目方式在采购文件中 标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做好沟通和宣传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采贷”业务的政策宣 传 、 引导、服务、协调,加强“政采贷”业务指导,督 促采购单 位及时进行合同公示、备案。同时,积极与金 融机构沟通, 向金融机构推送中标(成交)供应商信 息,畅通银企之间的 联系渠道,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 与“政采贷”工作积极性, 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
正蓝旗财政局
2025年6月18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