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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正蓝旗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1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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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

正蓝旗区城内且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下同)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二、评价周期及时限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季度。评价结果反映养老服务机构上一起止期间的信用状况。

   三、评价内容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制度建设护理照料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队伍建设、入住老人满意度反馈以及养老行业党建、服务管理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制度建设:包括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护理制度等。

护理照料:包括护理规范、照料能力、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

消防安全:包括安全员配置、消防设备专业化维保、消防安全管理等。

日常管理:包括安保管理、膳食管理以及日常检查、培训、演练等。

队伍建设:包括护理员配比、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等。

台账资料:包括各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工作中留痕记录、台账报送等。

运营绩效:包括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

       ()入住老人满意度反馈入住老年人以及家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住宿条件、膳食条件、康乐设施、心理咨询服务等满意度的信息。

)养老行业党建信息按照要求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议和上党课,积极开展党员活动,做好会议记录以及留存活动照片方面的信息。

 养老行业服务管理信息: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优劣、获得荣誉情况、受投诉情况、养老机构运营情況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方面的检查信息。

 四、评价等级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考核评估工作一并实施,总分为100分,信用等级分为个等级:考核分数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分数80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考核分数<80分为合格,考核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如安全检查已经有分值,可加重比例或在评分标准里明确。

   五、评价方法

  依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指标要求进行相应扣分,最终确定评价分数。同一行为对应两项以上指标的,扣最高分。

   六、评价程序

(一)确定参评机构

民政局每年2月底前印发评价计划、确定参评机构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二)信用评价

民政局依据评价标准对参评机构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分数反馈给机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三)初评结果公示

  初评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异议处理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民政局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民政局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如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由民政局一次性告知,并自收到补充证明材料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异议处理需要检验鉴定、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五)信息发布

民政局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

   七、评价结果运用

  (一)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管理:总分为100分,信用等级分为个等级:考核分数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分数80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考核分数<80分为合格,考核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对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养老服务机构 90分-100分)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 良好等级养老服务机构(80-89分)实施正常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合格60 -79分)及以下级养老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国家和本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评价为级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期限为一年,在信用记录周期内,可享有以下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各级选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4.对有融资需求的级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提供与金融机构对接的通道;

5.通过政府官网、“信用正蓝旗”网站等平台进行重点宣传;

6.国家和本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信用评价为级养老服务机构,机构法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管理。

  (四)对信用评价为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不予推荐;

2.签订并公开《信用承诺书》;

3.从严审核各类专项资金申请;

4.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五)对信用评价为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通过政府网站、“信用正蓝旗”网站等平台公开其失信行为;

2.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3.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八、评价要求

  (一)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经查证厲实的,直接调整为级养老服务机构”。

               正蓝旗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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