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正蓝旗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
正蓝旗区城内且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下同)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二、评价周期及时限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季度。评价结果反映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季度起止期间的信用状况。
三、评价内容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制度建设、护理照料、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队伍建设、入住老人满意度反馈以及养老行业党建、服务管理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一)制度建设:包括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护理制度等。
(二)护理照料:包括护理规范、照料能力、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
(三)消防安全:包括安全员配置、消防设备专业化维保、消防安全管理等。
(四)日常管理:包括安保管理、膳食管理以及日常检查、培训、演练等。
(五)队伍建设:包括护理员配比、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等。
(六)台账资料:包括各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工作中留痕记录、台账报送等。
(七)运营绩效:包括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
(八)入住老人满意度反馈:入住老年人以及家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住宿条件、膳食条件、康乐设施、心理咨询服务等满意度的信息。
(九)养老行业党建信息:按照要求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议和上党课,积极开展党员活动,做好会议记录以及留存活动照片方面的信息。
(十) 养老行业服务管理信息: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优劣、获得荣誉情况、受投诉情况、养老机构运营情況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方面的检查信息。
四、评价等级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考核评估工作一并实施,总分为100分,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分数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分数80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考核分数<80分为合格,考核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如安全检查已经有分值,可加重比例或在评分标准里明确。
五、评价方法
依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指标要求进行相应扣分,最终确定评价分数。同一行为对应两项以上指标的,扣最高分。
六、评价程序
(一)确定参评机构
旗民政局每年2月底前印发评价计划、确定参评机构名单,在旗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二)信用评价
旗民政局依据评价标准对参评机构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分数反馈给机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三)初评结果公示
初评结果在旗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异议处理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旗民政局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旗民政局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如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由旗民政局一次性告知,并自收到补充证明材料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异议处理需要检验鉴定、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五)信息发布
旗民政局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
七、评价结果运用
(一)旗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管理:总分为100分,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分数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分数80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考核分数<80分为合格,考核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对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养老服务机构 (90分-100分)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 良好等级养老服务机构(80分-89分)实施正常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合格(60 分-79分)及以下级养老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国家和本旗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评价为五级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期限为一年,在信用记录周期内,可享有以下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各级选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4.对有融资需求的五级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提供与金融机构对接的通道;
5.通过政府官网、“信用正蓝旗”网站等平台进行重点宣传;
6.国家和本旗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信用评价为二级养老服务机构,机构法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管理。
(四)对信用评价为一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不予推荐;
2.签订并公开《信用承诺书》;
3.从严审核各类专项资金申请;
4.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五)对信用评价为一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通过政府网站、“信用正蓝旗”网站等平台公开其失信行为;
2.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3.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八、评价要求
(一)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经查证厲实的,直接调整为“一级养老服务机构”。
正蓝旗民政局
2025年4月1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