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地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诈骗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26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内民政发〔2024〕9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定义
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
(二)押金: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
(三)会员费: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以下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一是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二是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三是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预收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风险可控、保障权益”的原则。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第二章 预收费收取要求与标准
第五条 收费限额
1.养老服务费: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押金: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6倍。
3.会员费:依法依规完成备案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收取会员费。会员费最高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6倍。
4.预收费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第六条 信息公示与协议签订
1.公示: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所有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存管银行名称及专用账户信息、退费规则等,并向属地负责监管的民政局报送。
2.协议:养老机构必须与缴费义务人签订统一的《养老服务合同》,明确约定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承诺返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预收费。
3.凭证: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第三章 预收费存管具体要求
第七条 账户管理
1.账户开立:养老机构应在负责监管的民政局确定的合作银行名单范围内,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2.账户分类:
养老服务费:应全部及时存入养老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并与机构其他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押金和会员费:必须全部、及时缴入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
3.账户用途: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预收费资金的归集、存放和符合规定的支取,不得用于担保,不得用于与非养老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风险保证金
专用存款账户内需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押金和会员费总额的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九条 资金使用与划转
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等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得用于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借贷,不得用于不动产。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会员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存管账户设立程序
1.备案申请。养老机构向属地负责监管的民政局提交预收费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
2.选择银行。各养老机构在公布的存管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存管银行,与属地负责监管的民政局、存管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三方存管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存管协议中应规定存管银行对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存管银行应当根据存管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对养老服务不提供担保,养老机构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第十一条 收费与退款程序
1.收费: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本机构其他账户或其他机构,企业账户、私人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机构相应账户。
2.存在预收押金、会员费情况的养老机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押金、会员费全部转存。如有账户变更和撤销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属地负责监管的民政局报送。
3.退款:老年人未入住的,原则上应在解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全部预收费。老年人已入住后退住的,扣除已消费费用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剩余费用。由养老机构发起退款指令,存管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第十二条 资金异常流动预警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属地负责监管的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以下情况属于资金异常流动情形:
(一)高风险交易:用于购买不动产的交易方非养老机构:交易对手方涉及证券、交易所、金融等字样;交易对手涉及其他企业,且交易目的为“借贷”;交易对手涉及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且交易目的为“投资、捐赠”;交易对手涉及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关联企业,且交易目的为“投资、捐赠”;其他高风险交易情况。
(二)大额交易、异常与可疑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报送条件的情形,该情形下的相关数据由存管银行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三)非指定用途资金使用:专用存款账户中“押金”的交易目的为“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并与属地监管民政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换或对接。属地监管民政局要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存管协议约定,对专用存款账户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和使用预收费资金。
义务:保证预收费资金全部存入指定账户,专款专用;真实、准确、及时地向存管银行和民政局提供信息;定期公示预收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并配合民政、金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存管服务费;审核资金划转指令的合规性,对不合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等风险时,有权暂停支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义务:提供专用账户管理和资金清算服务,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与民政局信息系统对接;定期提供资金对账单和监管报告;履行监测职责,对资金异常流动进行预警和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的查询、冻结等工作。
第十六条 属地民政部门的职责
确定并公布存管银行名单;监督和检查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组织对预收费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依法依规开展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对违规机构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十七条 缴费义务人的权利
知悉预收费收取、使用、存管情况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预收费模式;按照合同约定获得退费的权利;对违规行为向民政局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各地民政局要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属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第十九条 费用收取情况报告
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每半年向备案民政部门报送上半年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养老机构应对有关情况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情况。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民政部门、养老机构提供存管账户资金对账单和资金异常流动风险报告。存管银行要加强对存管资金的监测预警,对监测发现的资金异动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民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督促整改
各属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等问题的,各属地民政局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问题线索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以预收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各属地民政局要依法依规加强信用惩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突维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排查、监测预警
加强部门协同,各属地民政局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社会组织反洗钱监管。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公办、民办普惠等类型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要求等。金融监管分局要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在业务合规前提下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抽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4年。此前已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在本细则施行后30日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规范存管。
第二十三条 监督举报电话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各属地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正蓝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