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7-03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7-05 09:05:53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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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正蓝旗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7-05 09:05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3日

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有效应对全旗行政区域或局部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盟生态环境局统一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在《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基础上,制定《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正蓝旗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国境外污染传输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正蓝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制。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能及时有效执行。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旗大气污染源监管,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突出重点,精准减排。优先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采取减排措施;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再对其它工业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重点工程、民生保障等企业,根据实际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强化宣传,公众参与。根据预测预报及专家会商结果,按规定适时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预警信息;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适时组织全旗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旗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全旗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上报。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副主任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局长兼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3.预警与预警

3.1监测

监测。旗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接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旗生态环境监测站、旗气象局,对未来7-10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会商。旗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全旗统一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及时以上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程序

旗人民政府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当接到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或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分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或当监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快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2.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接到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或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3.2.4预警审批

接到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指令性预警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旗生态环境、气象局立即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旗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发布旗级黄色预警,由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发布旗级橙色预警,由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旗级红色预警,由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审批。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旗级预警时,旗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4.3.1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4.3.1.1总体要求

1)旗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应急减排清单中应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厂一策”,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2)旗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4.3.1.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应急指挥部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旗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旗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旗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镇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镇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旗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镇建成区行驶。

4.3.1.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信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2)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居民出行。矿山(含煤矿)、电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1.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军队、警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公交、客运、出租、殡葬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它特定车辆外,旗城区内全天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通行或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③旗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2 因臭氧(0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管控措施

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4 应急联动

4.4.1旗级预警级Ⅲ响应

旗生态环境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和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 旗级预警Ⅱ级响应

当接到盟应急指挥部向旗政府下达指令后,在旗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立即启动Ⅱ级预警预报及应急响应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3 旗级预警Ⅰ级响应

当接到盟应急指挥部向旗政府下达指令后,在旗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立即启动Ⅰ级预警预报及应急响应措施。同时配合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的综合督察组,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5 信息公开

4.5.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组织

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旗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旗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送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5.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旗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期间各类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施、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3安全保障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旗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旗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出专人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检测仪器等软硬件设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旗直部门和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5宣传保障

旗委宣传部负责全旗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宣传,相关单位、旗级媒体第一时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相应宣传工作。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6.预案管理

6.1预案宣传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预案培训

各苏木镇(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预案备案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上级预案要求,修编旗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预案及时向盟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时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7.责任追究

加强对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旗直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实施后,《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蓝政办发2020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docx

                             2: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职责清单.docx

                             3:正蓝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docx

                             4:正蓝旗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样表).docx

                             5:正蓝旗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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