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文字解读】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关于《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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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文字解读】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关于《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3-05-16 09:47:33 公开日期:2023-05-16 09:47:33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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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关于《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来源: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5-16 09:47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关于《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一、《条例》出台背景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 

  二、总则

  (一)目的: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原则: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四)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治地下水污染。 

  三、节约与保护  

  《条例》完善了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各项措施,主要包括: 

  (一)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二)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要求。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循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三)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安装计量设施。 

  (四)细化地下水保护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明确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要求城乡建设和河湖整治要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四、污染防治 

  为防治地下水污染,《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 

  (一)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规定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二)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明确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 

  (三)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四)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五、监督管理 

  《条例》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方面主要作了这些规定: 

  (一)要求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二)加强地下水监测。要求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三)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排水计量设施。 

  六、法律责任 

  为打击地下水违法行为,《条例》主要作了这些规定: 

  《条例》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在泉域保护范围等特殊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与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作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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