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继续实施至今年底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1-0031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继续实施至今年底 | |||
成文日期:2021-08-04 09:43:04 | 公开日期:2021-08-04 09:43:0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继续实施至今年底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8-04 09:43
参保企业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