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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8日 来源:正蓝旗自然资源局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18号
哈拉盖图嘎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中船正蓝旗60MW特高压三期光伏项目拟征收正蓝旗宝绍岱苏木集体土地1.7478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土地现状及面积 拟征收宝绍岱苏木哈拉盖图嘎查集体土地1.7478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0.1954公顷(农村道路0.1954公顷),未利用地1.5524公顷(盐碱地1.5524公顷)。拟征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内政办发〔2023〕92号)执行,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征收草地补偿标准为3995元/亩,农村道路和未利用地按照草地标准补偿,符合正蓝旗的补偿标准。 不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安置方式 经调查,征收集体土地需安置农牧业人口35人(其中劳动力23人)。拟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安置。 五、社会保障 经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规定,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为2024年5月7日-6月6日,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正蓝旗宝绍岱苏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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