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文字解读】正蓝旗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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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文字解读】正蓝旗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3-05-19 17:38:29 公开日期:2023-05-19 17:38: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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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正蓝旗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正蓝旗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5-19 17:38

正蓝旗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

  三、决定权

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对于未设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选聘方式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评价标准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六、聘用年限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年。

  七、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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