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文字解读】正蓝旗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3-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财政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文字解读】正蓝旗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3-05-19 17:38:29 | 公开日期:2023-05-19 17:38: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文字解读】正蓝旗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正蓝旗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三)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
(四)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
三、决定权
(一)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四)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选聘方式
(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三)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评价标准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六、聘用年限
(一)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二)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年。
七、信息披露
(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二)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