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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9日 来源:正蓝旗自然资源局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第7号
黑城子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樟子松种植项目部建设项目拟使用正蓝旗黑城子示范区国有土地(0.124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收回国有土地位置、地类、权属及面积拟收回正蓝旗黑城子示范区国有土地0.1242公顷(天然牧草地0.0673公顷、设施农用地0.0569公顷),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为准)。二、收回国有土地目的本次拟收回国有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因公共事业需要确需收回黑城子示范区国有土地,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三、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执行,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其中,草地补偿标准为4075元/亩,设施农用地按草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符合正蓝旗的补偿标准。不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四、安置方式被收回国有土地不涉及人员安置。五、其他事项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黑城子示范区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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