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印发《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审计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印发《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3-09-13 00:00:00 | 公开日期:2023-10-12 15:42:1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印发《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综合保障中心:
现将《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正蓝旗审计局
2022年9月13日
正蓝旗审计局
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和进一步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机制,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旗委、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范围是指由自治区审计厅、盟审计局统审项目需要旗级审计局督促把关整改的和旗审计局组织实施并出具审计(调查)报告的项目,其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移送主管部门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移送纪检监察的审计涉密移送事项不纳入审计整改销号范围,由该项目实施审计组定期跟踪处理结果。
移送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移送事项由该项目实施审计组定期跟踪处理结果。
自治区审计厅和盟审计局统一实施的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由旗级审计机关跟踪整改的纳入审计整改范围。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要坚持系统和全局观念,重点围绕跟踪督促检查,按照“分工负责、坚持跟踪、强化督查、严格销号、问效问责”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和审核把关,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
第四条 审计整改销号工作要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旗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 整改销号工作责任及程序
第五条 对审计整改结果审核,建立由每组审计组牵头、审计组主审先审核、组长再审核、审计组召开会议共同确定的三审把关制度,上级统审审计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以三审制度进行后报请上级审计机关审核。
第六条 各审计组是审计查出问题督促整改的责任主体,审计组组长是审计整改销号第一责任人、主审是具体责任人、审计组成员是第三责任人。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后,该项目主审应当及时将审计反映的问题、移送的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列入审计查出问题台账(附件1、附件2)详细列明问题及定性依据、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部“挂号”并向被审单位发通知,要求按期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期限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在整改期限内,审计组应当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整改台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整改期限届满后,审计组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整改结果要及时录入台账,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整改结果按照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三个标准准确界定,做到同类整改情况界定整改结果一致,横向可比。对正在整改和未整改的,应掌握整改进度和未整改原因及制定整改措施。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任务清单的建立情况和组织审计整改、纠正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建议、问责有关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审计整改“回头看”等情况;检查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开展治理等情况。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界定整改结果,被审计单位应当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已整改:
(一)已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全部落实到位的;
(三)审计期间已即知即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的;
(四)需主管部门协调落实的,相关主管部门已开展调查了解,采取相应完善、纠正、处理处罚等措施的;
(五)对于因不可追溯而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政府投资等领域既成事实且当前确无后续环节进行把控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已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专项排查等实质性举措,或采取相应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已建章立制的;
(六)符合有关规定整改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一)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有关违规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尚未整改到位的;
(二)被审计单位因历史遗留、司法诉讼、需要多个部门牵头解决问题等,在审计整改期限内无法整改到位,已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计划,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整改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应认定为正在整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整改:
(一)整改事项在整改时限内没有实际整改措施,没有取得任何整改效果或虽有整改措施但整改效果不理想,未达成整改目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三)在审计结论性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因不可追溯需今后在类似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来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仅有表态式回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推动今后工作的完善、防范问题再次出现的;
(五)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却提供虚假整改材料证明已整改的;
第十二条 对完成整改的,审计组应提出销号建议(附件3),并将整改台账、销号建议等相关材料提交局党组进行审核,局党组组织各股室负责人通过会议对拟销号问题的整改情况逐项进行审核,达到整改要求的就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后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经审计组审核、局党组讨论,报请旗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下列情形可作为“特殊销号”。
(一)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终止整改的;
(二)属于体制机制原因,需要统筹改革、完善的;
(三)已整改金额超过问题金额的90%,对尚未整改金额,已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正在追缴,或者已完善相关制度的;
(四)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后,当期整改目标已实现,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涉及工程进度、国家政策要求或其他客观原因,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但有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正在持续推进整改,后期只需跟踪监督的;
(五)其他可以销号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整改结果确认情况及时告知被审单位、对尚未整改的问题继续跟踪督查,必要时可发送书面通知或督办函督促整改(附件4、附件5)。
第十五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正在整改和未整改的,限期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审计局书面上报旗委审计委员会和旗人民政府,对跟踪督查检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情形的,审计组报请局党组后共同研究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后移交旗纪委监委。
第十六条 各审计组梳理汇总年度审计项目的整改结果、跟踪督查情况,以审计专报形式向旗委审计委员会、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附件:1.审计查出问题督促整改台账
2.审计移送线索处理情况台账
3.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建议书
4、正蓝旗审计局关于督促审计整改的通知(样本)
5、正蓝旗审计局关于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函
附件3
正蓝旗审计局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建议书
(**年**局第*号)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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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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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清单总数量 |
个 |
本次建议销号数量 |
个,明细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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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内 容 |
审计整改清单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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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意见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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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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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反映问题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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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机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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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问责有关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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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回头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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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分析原因、加强管理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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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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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单位意见: 审计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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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织单位意见: 审计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后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清单。
附件4
正蓝旗审计局关于督促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通知
(样本)
(被审计单位) :
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对你单位出具了《XXXX审计报告》(蓝审报〔XXXX〕X号)、《XXXX审计决定》(蓝审决〔XXXX〕X号),目前整改期已过。为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请你单位对审计发现的以下问题进一步加强整改,于 月 日前整改到位,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书面报送我局。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我局将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
(可附问题清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正蓝旗审计局
年 月 日
附件5
正蓝旗审计局关于
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函
(样本)
(被审计单位) :
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对你单位出具了《XXXX审计报告》(蓝审报〔XXXX〕X号),目前整改期已过。为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请你单位对审计发现的以下问题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逐一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和佐证材料以正式文件书面报送我局。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我局将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
(可附问题清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正蓝旗审计局
年 月 日
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
第三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现场管理和审计查证等职责。
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受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等职责。审计组成员按照审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前应当签署《廉政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第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审计人员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管理办法》和《审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二)外部调查取证;(三)查勘现场;(四)监督盘点资产;(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所有审计事项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组严格履行请示汇报制度,审计主审和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向审计组组长和局主要负责人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请示汇报:(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的,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原则上应当经局审理会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证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经局审理会议通过。审计发现的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有关对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审计问题线索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资料、设备和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