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文字解读】《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政策解读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4-000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审计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文字解读】《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4-01-26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1-26 16:44:38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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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政策解读

来源: 正蓝旗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16:44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旗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要求通过审计整改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更加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建设性作用。旗审计局按照上级审计机关部署要求,立足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整改质量,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审计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制定了《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二、出台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力度,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闭环机制,进一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审计成果转化,我局出台了《正蓝旗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三、出台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和进一步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机制,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旗委、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范围是指由自治区审计厅、盟审计局统审项目需要旗级审计局督促把关整改的和旗审计局组织实施并出具审计(调查)报告的项目,其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移送主管部门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移送纪检监察的审计涉密移送事项不纳入审计整改销号范围,由该项目实施审计组定期跟踪处理结果。

移送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移送事项由该项目实施审计组定期跟踪处理结果。

自治区审计厅和盟审计局统一实施的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由旗级审计机关跟踪整改的纳入审计整改范围。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要坚持系统和全局观念,重点围绕跟踪督促检查,按照“分工负责、坚持跟踪、强化督查、严格销号、问效问责”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和审核把关,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

第四条 审计整改销号工作要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旗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 对审计整改结果审核,建立由每组审计组牵头、审计组主审先审核、组长再审核、审计组召开会议共同确定的三审把关制度,上级统审审计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以三审制度进行后报请上级审计机关审核。

第六条 各审计组是审计查出问题督促整改的责任主体,审计组组长是审计整改销号第一责任人、主审是具体责任人、审计组成员是第三责任人。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后,该项目主审应当及时将审计反映的问题、移送的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列入审计查出问题台账(附件1、附件2)详细列明问题及定性依据、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部“挂号”并向被审单位发通知,要求按期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期限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在整改期限内,审计组应当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整改台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整改期限届满后,审计组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整改结果要及时录入台账,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整改结果按照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三个标准准确界定,做到同类整改情况界定整改结果一致,横向可比。对正在整改和未整改的,应掌握整改进度和未整改原因及制定整改措施。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任务清单的建立情况和组织审计整改、纠正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建议、问责有关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审计整改“回头看”等情况;检查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开展治理等情况。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界定整改结果,被审计单位应当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已整改:

(一)已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全部落实到位的;

(三)审计期间已即知即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的;

(四)需主管部门协调落实的,相关主管部门已开展调查了解,采取相应完善、纠正、处理处罚等措施的;

(五)对于因不可追溯而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政府投资等领域既成事实且当前确无后续环节进行把控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已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专项排查等实质性举措,或采取相应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已建章立制的;

(六)符合有关规定整改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一)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有关违规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尚未整改到位的;

(二)被审计单位因历史遗留、司法诉讼、需要多个部门牵头解决问题等,在审计整改期限内无法整改到位,已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计划,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整改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应认定为正在整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整改:

(一)整改事项在整改时限内没有实际整改措施,没有取得任何整改效果或虽有整改措施但整改效果不理想,未达成整改目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三)在审计结论性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因不可追溯需今后在类似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来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仅有表态式回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推动今后工作的完善、防范问题再次出现的;

(五)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却提供虚假整改材料证明已整改的;

第十二条 对完成整改的,审计组应提出销号建议(附件3),并将整改台账、销号建议等相关材料提交局党组进行审核,局党组组织各股室负责人通过会议对拟销号问题的整改情况逐项进行审核,达到整改要求的就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后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经审计组审核、局党组讨论,报请旗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下列情形可作为“特殊销号”。

(一)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终止整改的;

(二)属于体制机制原因,需要统筹改革、完善的;

(三)已整改金额超过问题金额的90%,对尚未整改金额,已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正在追缴,或者已完善相关制度的;

(四)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后,当期整改目标已实现,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涉及工程进度、国家政策要求或其他客观原因,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但有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正在持续推进整改,后期只需跟踪监督的;

(五)其他可以销号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整改结果确认情况及时告知被审单位、对尚未整改的问题继续跟踪督查,必要时可发送书面通知或督办函督促整改(附件4、附件5)。

     第十五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正在整改和未整改的,限期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审计局书面上报旗委审计委员会和旗人民政府,对跟踪督查检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情形的,审计组报请局党组后共同研究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后移交旗纪委监委。

第十六条 各审计组梳理汇总年度审计项目的整改结果、跟踪督查情况,以审计专报形式向旗委审计委员会、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四、预计达到成效

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闭环机制,进一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审计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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