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文字解读】《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若干措施》解读 | |||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3-0000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文字解读】《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若干措施》解读 | |||
成文日期:2023-05-19 13:51:55 | 公开日期:2023-05-19 13:51:5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若干措施》解读
一、编制依据
根据《正蓝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工作意义
人大代表对政府提建议、作批评,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是人大代表对政府开展法律监督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法定职责与政治任务。政府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站在全局和发展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意见办理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职尽责,抓好意见建议的办理,坚决保障人民依法有序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三、提质增效
(一)做好建议交办。
代表建议由政府办公室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依据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后确定承办、协办部门,联合召开交办会议具体落实办理任务。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指定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二)落实交办反馈复审
承办部门收到代表建议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办理的,应当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责任人,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应当及时与提出人联系。凡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报请分管旗长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5个工作日后,不再受理退回调整建议。承办单位提出调整主办、协办单位等意见的,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商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回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回复意见执行。
(三)制定工作方案
承办单位受理建议后要认真制定建议办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限要求,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办理进展并报政府办督查室汇总。
(四)强化沟通协作
一是要加强与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电话联系、集体面商、邀请提出人参加办理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走访、约见代表建议提出人,按下列要求进行:
1.走访、约见一般在办理意见拟定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之前进行,严格落实“三见面制度”(办前与提出人协商明确办理意图、办中与提出人协商达成办理共识、办后与提出人协商征求意见建议);
2.走访、约见时应当向建议提出人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提出人就办理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
3.多位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内容清晰单一的,一般可走访、约见代表建议的领衔人。内容较为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与所有建议代表联系,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方案。
二是主办、协办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由2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提供会办意见。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等原因,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分管旗长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五)推动建议落实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推动工作落实。对建议反映的问题,要进一步提高解决率,凡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需旗级层面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明确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及时列入政府工作计划推动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取得提出人的理解。
(六)做好建议办复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报请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延期,但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拟写办理答复应当针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要求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文字简洁、表达准确。答复须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答复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六)扎实续办续复
承办部门要明确专人做好建议的跟踪办理,开展动态答复。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和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跟踪办理。建议提出人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向分管旗长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要向政府书面报告详细情况说明,再次答复建议提出人,做好解释工作。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的复查,应当在收件后1个月内完成,并重新拟写办理答复报分管旗长审核后答复提出人。
(七)做好办后收尾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外,原则上要在答复提出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原则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