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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继续开展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1-0039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关于继续开展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11-01 16:16:41 公开日期:2021-11-01 16:16:41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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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知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1-01 16:16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申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符合正蓝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主要负责人需要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通过考试,未发证的,需要提交考试培训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方可报名。

  (三)零售经营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四)春节期间零售点、长期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经营店面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形式一律不予办理。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七)经营店面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严禁临街摆摊售卖。

  (八)必须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禁止烟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志。

  (九)零售经营均不得设仓储,零售店面存放烟花、爆竹,按照零售场所使用面积和产品总药量储存,实施总量控制。

  (十)零售网点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必须在就近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并且批发企业经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我局进行备案,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签订产品配送协议,不得私自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十一)必须符合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时间、地点、种类、储存数量,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产品全部没收,就地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取消零售经营许可。

  (十二)零售网点内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使用水暖采暖的,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少于30厘米。

  (十三)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十四)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五)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被群众举报、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办理)。

  (十六)培训考核合格后开始报名,申请人向正蓝旗应急局提交书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报名咨询电话:4236215

                            

                                                     正蓝旗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 月1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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