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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正蓝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3-00015 发文字号:蓝政办发[2022〕33号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概述:关于印发《正蓝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03-09 09:38:34 公开日期:2022-03-09 09:38:34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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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正蓝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正蓝旗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3-09 09:38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正蓝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

  定实施办法》随文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正蓝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 保)家庭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低保 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 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6〕9号) 《锡林郭勒 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低保城乡统筹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8号)、《锡 林郭勒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锡 民政发(2016〕32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低于旗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

  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1.配偶、父母、 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2.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 另一方失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参照上述认  定为家庭成员;3.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

  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实行按户施保、差额补贴和“应保尽保”、 “应

  退尽退”动态管理原则;

  (四)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

  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扶贫开发等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七条 机构职责:

  旗民政局负责全旗低保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 服务等统筹工作;对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

  的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抽查核实。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置社会救助“ 一 门 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负责受理低保申请,苏木镇(场)人 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审核、公示、审批,

  同时负责低保对象日常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和其它服务工

  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苏木镇(场)人民 政府(管委会)委托,协助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

  承担低保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

  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户籍状况是指人口状况、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居民人 口基本信息,低保认定实行依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属地管理

  的原则。

  及享受遗属待遇,收入超出当年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

  庭;

  (九)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

  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 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

  产及收入的家庭;

  (十一)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社会劳动,导致家庭生活

  贫困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

  正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

  (十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家庭

  标准的;

  (十四)政策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居民申请低保须按照个人书面申请,苏木镇

  (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申请、调查审核、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示、初审结果上报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

  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管理

  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

  时邀请部分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人士参加。

  (二)民主评议会召开程序

  1、 宣讲政策:召开民主评议会前,对低保评议小组成

  员进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训和学习。

  2、 介绍情况:评议小组人员陈述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及申请理由,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调

  查情况。

  3、 现场评议:评议时,按照入户调查情况、补差式发 放要求,逐户对每个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说明,最

  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报和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评议。

  4、 形成结论:民主评议结束后,主持人根据评议情况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5、 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

  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

  ( 一)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审核审批最  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 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审核审批意 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下达告知书,并说明理由。不得

  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最低生

  活保障对象。

  (二)旗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监

  督管理,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18-60周岁(含18、60周岁)男性和女性的务工月份以

  8个月计算,其他年龄段务工月份以7个月计算。

  上述务工人员包括农业、非农业家庭及牧区无牲畜家庭 务工人员;务工时间是依据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

  事劳动的有效时间(大约每年4月至11月份)。

  (二)农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办法

  1.家庭养殖业年收入=牲畜数量x平均出栏率x牲畜纯利

  润(牲畜纯利润:大畜每头 2000  元、小畜每只500元)

  2. 草场出租收入:租金按每亩 10 元计算。

  3.牧区无牲畜户按照务工人员核算务工收入。

  (三)农区养殖业经营收入、耕地出租收入及务工收入

  核算

  1.农区家庭养殖业经营收入核算按照牧区禁牧区的牲畜

  核算标准核算。

  2. 耕地出租收入:旱地每亩40  元、水浇地按实际租金计

  算。

  3.农区有劳动力家庭按照务工人员核算务工收入。

  (四)国家政策补贴性收入

  草畜平衡补贴、公益林补贴、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 按照实际发放数额计算, 禁牧补贴按2500元/年/人计算,建

  档立卡贫困户政策性补贴按实际发放数额计算。

  (五)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核算办法

  1、 成年且身体健康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

  养费三个人劳动力系数×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7个月×5%。

  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4×家

  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重病或重残等几种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

  算收入。

  (二)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未婚(离 异或丧偶)的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

  民人均年纯收入×0.2×相应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户口居民)月收 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相

  应人数。

  本条( 一)中的重病或重残与(二)中的几种情况重复 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二)中的几种情况重 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多重残疾人员,先按 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

  入,然后再进行上述家庭核算收入扣减的计算。

  第十九条  计算家庭收入时,应扣除家庭必需性支出,

  主要有:

  ( 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提供缴税相关证明材料);

  (二)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

  人承担部分(提供养老保险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三)医疗费用支出:上年度以来,住院治疗个人实际 自付部分的医药费1000元以上的,按50%扣减、最高扣减5000

  元(住院费用支出:封顶5000元,起付线1000 元,起付线以

  金、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奖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

  的一次性奖励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获得的奖(助)

  学金、困难生活补助金、助学贷款等。

  (四)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六)家庭成员当年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

  补助金。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救

  助款物。

  (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金、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十)高龄津贴。

  (十一)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

  补助。

  (十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等。

  (十三)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

  助以外的部分。

  (十四)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商业保险等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

  证》 《土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复印件;

  3、 近年来申请过民政医疗救助的,也可向旗民政局申

  请出具相关疾病医疗救助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慢性疾病(以下简称慢病)的认定

  ( 一)慢病病种

  糖尿病(有合并症)、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脑卒中后 遗症、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癫痫、 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旗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  住院治疗的布病以及旗人民政府确定应纳入慢病范围的其

  他疾病。

  (二)慢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对于患慢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旗新农合部门或 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旗新农合

  或社保部门慢病补偿相关材料;

  2、 对于患慢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病的,需

  提供新农合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或社保报销证明;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报销的, 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原

  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3、 对于患慢病人员,未享受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补 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审

  批所需材料,按慢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第五章补差式发放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正蓝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常见家庭收入核算口径和必要支

  扣减标准说明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

  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养殖业经营收入、 商业经营收入、务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

  性收入、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一)城乡务工人员年收入核算公式

  个人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我旗上年度最低工

  资标准×务工月数。

  18-60 周岁(含18、60周岁)男性和女性的务工月份以

  8个月计算,其他年龄段务工月份以7个月计算。

  上述务工人员包括农业、非农业家庭及牧区无牲畜家庭

  务工人员;务工时间是依据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

  大学学生以5000元/人/年计算支出(享受低保大学生

  三万元或四万元教育救助的除外)。

  附 件 3

  特殊情况处理及核查争议性

  问题处理途径

  一、特殊情况处理

  1.人户分离家庭申请受理、审核,以户籍地苏木镇(场) 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可委托居住地苏木镇(场) 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调查,但必须在户籍地嘎查村(社

  区)进行听证评议、审核及日常管理。

  2.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就读期间,不再作为原家庭成 员进行核算,由于在读期间没有收入,核实其父母家庭收入

  时可不计算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读人员的赡养费。

  3.子女成家后户口和父母仍在一起的,视为两个家庭分

  别进行家庭收入核算。

  二、 争议性或不确定性问题处理途径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

 附件1: 正蓝旗申请低保人员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试行)

正蓝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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