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正蓝旗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管理办法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18-00282 发文字号:蓝政办发〔2020〕20号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正蓝旗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2018-12-31 09:13:51 公开日期:2018-12-31 09:13:51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打印】 【字体: 】 浏览次数:

正蓝旗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管理办法

来源: 正蓝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18-12-31 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文化部门管办分离,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率,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的公开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按合同规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积极推进,有序开展。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工作机制,逐步拓展购买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2、公开择优,明确标准。对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购买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能够公平参与竞争。要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特点,分类制定出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验收的标准。

3、规范流程,动态调整。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流程。按照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要求,结合实际业务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做好验收环节考评方案和公示工作,不断提升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采购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具体购买目录、购买价格和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购买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

4、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公共公益。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二章 购买内容

第四条 采购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 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也可结合实际和拟购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内容、特点,明确具体条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第六条 采购内容及购买目录建设

要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内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管理。旗本级要结合中央、自治区、盟指导性目录及预算安排明确本级具体目录,并将其纳入正蓝旗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旗财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应结合地区实际及自治区、盟指导性目录,制定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具体购买目录,确定采购内容,并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于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事项,不得公开购买。

第七条 采购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出的采购方式,根据所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程序

要按照已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具体目录,在部门预算中明确采购项目,提前由采购主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制定出详细实施方案,方案要统一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预算下达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将包括项目内容、预算、采购要求及验收监管要求等内容在内的招标书向社会公示,由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进行投标,最终确定具体实施单位。

第九条 采购合同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购买产品和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条 采购验收及公示

采购项目要根据提前制定的验收方案,加强对项目执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项目成果的检查验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对购买服务事项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和分工

正蓝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工作由旗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财政局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

旗本级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工作,以后随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政府也应积极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对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产品与服务方式实施。

第四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监督 

 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任务,保障产品与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对采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中止政府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信用监督

各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信用档案,积极配合民政、工商、银行部门将承接主体承接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在购买产品和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正蓝旗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正蓝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与

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购买、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文化产品(含舞台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出版物、数字文化产品、广告、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等)的创作、制作、译制、编印与传播。

2、面向特殊群体及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购买、创作与传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3、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重大体育科研项目的调查与研究,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共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主题晚会、节庆晚会的组织与承办。

5、公益性文艺演出和基层惠民演出的组织与承办。

6、公益性文化项目展览、展示、论坛及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7、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含全民阅读等)的组织与承办。

 8、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9、面向特殊群体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0、大型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1、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策划与组织。

 12、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3、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4、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5、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传播。

16、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17、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8、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与管理

19、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含草原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20、公共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21、公共剧场(剧院)等运营和管理。

 22、公共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化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3、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24、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5、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26、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27、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8、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9、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31、民办农村牧区(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草原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32、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33、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正蓝旗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长者
模式
智能
问答
政策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