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来源:正蓝旗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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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旗人社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权限为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旗人社局责任科室:1.科室:就业促进股。2.联系人:宝勒尔。3.联系电话:(0479)4225016。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 审批对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审批层级: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承诺书;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申请表;3.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复印件;4.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5. 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身份及学历证明、 职业资格复印件;6.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 (负责) 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申请服务范围包括“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告知:审批部门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台惩戒。
   旗人社局责任科室:1.科室: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联系人:胡彦东。3.联系电话:0479-426202。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积极推动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在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专区”自行下载)。2.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办理时出具的报告,不得超过半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办公场地在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服务场所办公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应设有接洽会客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文档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和信息管理系统等设备设施清单。5.劳务派遣管理工作人员花名册。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参照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示范样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规章制度文本。7.劳务派遣协议(参照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示范样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同时,还应载明派遣岗位的性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或执行特殊工时岗位)。8.有异地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异地派遣备案登记表。9.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承诺书。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旗人社局责任科室:1.科室: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联系人:嘎力巴。3.联系电话:0479-42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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