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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正蓝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索引号:11152530MB16339695/2022-010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正蓝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成文日期:2022-10-08 19:02:25 公开日期:2022-10-08 19:02: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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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来源: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08 19:02

    

     1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2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2

  第二节 上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取得成效 5

  第三节 形势要求 7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11

  第一节 指导思想 11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1

  第三节 规划目标 12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15

  第一节 矿产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15

  第二节 严守生态安全边界 15

  第三节 集中开采区 17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 19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19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20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21

  第四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23

  第五章 科学划定规划区块 25

  第一节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 25

  节  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25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28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28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31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33

  

  

    

  为推动正蓝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正蓝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规划,编制《正蓝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正蓝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与正蓝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正蓝旗所辖区域内的矿产资源。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正蓝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锡林郭勒盟草原东南边缘。地理坐标东经115°00′116°42′,北纬41°56′43°11′。东邻多伦县和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西接正镶白旗,南连太仆寺旗、河北省沽源县,北靠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和苏尼特左旗。旗南北直线约138千米,东西直线宽约122千米,全旗总面积10182平方千米。正蓝旗地处阴山山脉北麓东端,旗北部地处浑善达克沙地中段腹地,系沙地草原;南部为低山丘陵,是燕山北缘的低山丘陵与大兴安岭南缘的低山丘陵交汇地带,系草甸草原。

  正蓝旗辖4个苏木、3个镇、2个农牧场,127个行政嘎查村(社区、分场)。境内国道207、239、510、1013(海张高速)、省道105(呼海通道)纵横交错,集通铁路、锡多铁路过境,太锡铁路建设项目进展顺利,预计本轮规划期内完成建设。

  “十三五”末,全旗生产总值54.4亿元,年均增长1.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五年累计完成19亿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140.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6.5:48.2:35.3

  二、矿产资源概况

  正蓝旗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截至2020年底发现煤炭、地热、石油、天燃气、铁、铜、铅、锌、银、金、钛、石英、萤石、冶金用石英岩天然碱、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矿泉水18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有4种,分别为煤炭、钛、水泥用石灰岩和玻璃用石英岩;未上表矿产中,以建筑用花岗岩、普通萤石、建筑用砂、建筑用凝灰岩为主。石油、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是正蓝旗的资源优势矿产全旗共有上表单元5处,按矿种划分,煤2处,钛1处,水泥用石灰岩1玻璃用石英岩1处;按规模划分,中型2处,小型3处。

  正蓝旗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中、南部地区,北部浑善达克沙地地区资源分布较少。

  能源资源主要分布在塞音呼都嘎苏木、那日图苏木北部,全旗共有煤炭上表单元2处,均为褐煤,保有资源储量为2.78亿吨;金属矿产资源分布在上都镇西部,全旗共有钛矿上表单元1处保有资源储量为33.4万;非金属矿产资源集中分布在上都镇、桑根达来镇区域,全旗共有水泥用灰岩上表单元1处保有资源储量为260万,玻璃用石英岩上表单元1处保有资源储量为161万;建筑用砂石类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桑根达来镇、哈毕日嘎镇、上都镇和黑城子示范区等区域。

  三、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正蓝旗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较高,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物化探测量、1:20万区域水工环调查、1:10万水文地质勘查等调查工作基本全覆盖正蓝旗行政区域,1:5万区域地质调查、1:5万区域矿产调查、1:5万水文地质勘查已基本覆盖基岩露出区域。

  截止2020年底,全旗在期探矿权有8个,勘查矿种为5种,分别为煤矿1个、铜矿1个、铁矿1个、银铅锌4个、石油天然气1个;勘查工作程度分别为预查2个、详查1个、勘探5个。勘查总面积2511.87平方千米。

  四、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旗在期采矿权有27个,矿权面积18.85平方公里。按矿山规模划分:大中型矿产1个,小型矿产26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为3.7%;按开采矿产资源种类划分:煤矿1个,冶金用石英岩2个,石灰岩2个,萤石6个,天然碱矿2个,建筑用石料10个,建筑用砂4个。按开采方式划分:地下开采7家,露天开采20家。按发利用状态划分:生产矿山7家,停产矿山11家,建设矿山1家,未生产(未破坏)矿山7家,关闭矿山1家(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非金属矿山共有12个,均为小型矿山其中普通萤石6个,天然碱2个,石灰岩2个,冶金用石英岩2个。生产矿山4个,停产4个,未生产3个,建设期1个,矿石产量13.4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2000万元。

  建筑用砂石类矿山共有14个,均为小型矿山其中建筑用砂4个、建筑石料用灰岩2建筑用花岗岩5个、建筑用石料(凝灰岩)1个、建筑用玄武岩2个。生产矿山3个,停产7个,未生产4个,实现工业总产值400万元

  第二节 上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取得成效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面对经济形势的复杂变化和历史遗留问题、粗放发展后患的集中显现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关怀和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正蓝旗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全各族人民,牢记嘱托、感恩奋进,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上一轮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部完成。

  一、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明显优化

  优化开发布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效减少了矿业权数量,采矿权个数由2015年底的36个减至27个,缩减率达25%。彻底关闭生产规模微小矿山、资源枯竭矿山,促使全旗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显著

  正蓝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正蓝旗在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全面审查在期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求,大力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责任,全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6年至2020年底。正蓝旗27家在期矿山中,除去10家未破坏以及进行闭坑治理的矿山外,其他17家矿山均进行了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累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2.25平方公里。

  三、历史遗留废弃无主采坑治理

  对于环境影响严重的历史遗留废弃无主采坑,正蓝旗实施多项重点治理工程。2016年至2020年底,已完成4个治理项目,总治理面积2.02平方千米,累计投入盟、旗财政资金2360万元,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四、绿色矿山建设初见成效

  正蓝旗已编制完成《正蓝旗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制定了详细的绿色矿山工作计划,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方案依据。

  我旗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全旗共有6家矿山企业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比例占矿山总数的22%,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绿色矿山中包括石灰岩矿山2家,冶金用石英岩矿山1家,萤石矿山1家,天然碱矿山1家,建筑用砂矿山1家。

  五、矿产资源管理不断加强

  正蓝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实施有力保障了我旗矿产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推进矿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常态化监管,规范矿产资源领域管理秩序,全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第三节 形势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推进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自治区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重塑空间格局的关键时期,是正蓝旗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正蓝旗的矿业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要求矿业绿色发展

  随着生态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落实“三区三线”“三线一单”管控、铁路公路两侧、水源地禁止开矿等要求,矿业活动空间大幅压缩,结合正蓝旗国家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农畜产业示范基地等定位,矿山布点落地更加严格。

  进入新时代,应摒弃过去拼资源、拼环境的老旧模式,推动矿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是唯一途径。必须加强开发利用监督,关闭环境代价大、资源量小的矿山,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碳排放。

  着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转变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基本草原控制线等重要控制线刚性管控,科学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区块,优化矿业空间布局不断提升旗县发展质量、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品质,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国家能源安全和地方经济发展,要求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本轮规划期内要进一步改善矿业发展环境。优化供给结构,改善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与我旗需求的适配性,促进资源、能源等产业门类关系协调。积极探索开展砂石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并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顺利开展矿业开发工作。

  三、矿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结构调整、优化布局

  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更加突出生态的重要性。强调尊重自然和保护环境,正蓝旗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划定生态红线7228平方千米,占全旗总面积的70.82%,“十四五”时期,正蓝旗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规划管控、总量控制、规模约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本轮规划期内,要严格执行矿业权准入条件,实施绿色勘查开发,督促生产矿山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鼓励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优化矿业开发布局,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安全高效、生态友好的矿产资源开发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求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持续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严格执行矿业权分级管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做好普通建筑用砂石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实行数量规模与开采规模双控制。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监督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生产初步设计》进行开采。加强治理修复监管力度监管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等现代化监管手段。全面遏制私挖盗采、以采代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未批先建、侵占林地草原、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

  “十四五”时期我旗矿业勘查开发利用方向正处于战略调整、转型升级、矿业结构优化、绿色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转方式调结构引来新机遇,机遇大于挑战。我们必须抓住战略机遇,改革创新,攻克难关,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高效清洁利用,开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绿色协调新格局,保持全旗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立足绿色勘查和绿色开发,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强化矿产资源绿色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非金属矿产品精深加工与资源高效利用,集约化、规模化开发砂石资源,服务正蓝旗重点建设项目为正蓝旗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硬约束,强化资源刚性硬约束,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个环节,提高准入门槛,将各类勘查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全面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综合勘查、开发,强化资源保护,集约集聚开发,持续开展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延伸优势矿产品产业链条,构建石油、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建筑用砂石类矿产为主体的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格局,提高全旗矿产资源的供给保障能力。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坚决遏制矿山环境问题增量,加快消减矿山环境问题存量,做到“老账加快还,新账不再欠”,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推进实施治理。

  坚持改革创新,规范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持续好转,助推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目标

 

  勘查开发布局有效优化,矿业结构加快调整,砂石土资源高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更加有效。

  优化资源开采布局。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矿区,结合矿产资源分布特征和实际需求,落实砂石集中区,科学制定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数量,集中管理,集中治理,集约规模化开采砂石

  加快矿业结构调整。积极建立以中小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新格局,到2025年,矿山开采数量控制在19个之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10%以上不再新建中型以下砂石矿山加强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等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升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

  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压实企业治理责任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环境准入制度加强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严格监管,督促矿山做到边生产边治理,促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深化矿政管理改革。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技术监管能力。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矿业权人诚信体系。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专栏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主要规划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单位

  2025年

  属性

  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利用

  开采总量

  建筑用石料

  万吨

  12

  预期性

  建筑用砂

  万吨

  15

  预期性

  在期矿山总数

  

  ≤19

  预期性

  建筑用砂石类矿山总数

  

  4

  预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

  ≥10

  预期性

  矿山地质环境应治尽治率

  %

  100

  预期性

  

   二、2035年展望

 

  到2035年,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保障体系更加稳定,找矿取得新突破;勘查开发空间布局趋于稳定,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更加协调,矿山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达到更高水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的绿色开发模式全面形成,废弃矿地得到充分利用;矿政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 矿产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石油、天然气等自治区紧缺矿产和稀有、稀散矿产。加强地热等非常规能源勘查力度,根据已有工作成果,在全部署资源潜力大、开发利用前景好的地热资源重点勘查区限制勘查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矿产,确需新立的,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征得环保部门同意。

  重点开发普通萤石、冶金用石英岩、水泥用灰岩等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以及砷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项目。

  第二节 严守生态安全边界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线、城镇开发边界线、自然保护地、草原等管控要求;落实自治区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自治区其他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第三节 集中开采区

 

  为引导全旗建筑用砂石矿实现集中开采、规模开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本旗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要求,统筹考虑市场需求、环境承载、资源禀赋、物流条件等因素,落实普通建筑用砂石矿集中开采区3处,总面积41.16平方千米。

  专栏二  建筑用砂、石矿集中开采区一览表

  编号

  分区名称

  主要矿产

  面积(平方公里)

  已设采矿权数量

  设采矿权数量

  所在行政区

  CS001

  上都镇周边集中开采区

  建筑用石类、建筑用砂

  38.2

  0

  3

  上都镇

  CS002

  上都镇北部集中开采区

  建筑用砂

  1.41

  0

  1

  上都镇

  CS003

  黑城子西北部集中开采区

  建筑用石类

  1.55

  0

  1

  黑城子牧场

  原则上新设砂石矿采矿权必须位于集中开采区内,采矿权的设立必须符合开采准入条件,采矿权全部采用市场方式出让,新建建筑石料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不得低于中型下限、最低开采年限不少于5年,确保新建矿山在全旗同类矿山企业中达到开采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各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集中开采区内矿山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有关规定,矿山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签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确保开发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能够有效恢复。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严格监管,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砂石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在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外开展普通萤石、冶金用石英岩及石灰岩的增储勘查开发,不再调控产能。本轮规划期内,全旗矿山数量控制在19以内,其中建筑用砂石矿山数量控制在4家以内。

  规划期内,正蓝旗境内重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现有建筑用砂石矿储量难以满足重点项目建设需求,建筑用砂石矿产市场前景良好。在砂石集中区内拟设建筑用砂采矿权,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周边环境,及时有效治理。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全部实行招拍挂有偿方式竞争取得采矿权。

  以现有矿山为依托,采取整合、重组等多种方式减少矿山数量,重点扶持资源潜力大、矿山集中度高的矿山企业,划定集中开采区域,建成一批中型建筑石料开采与加工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改进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主要清理并关闭主要公路两侧有碍自然景观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使之向划定的集中开采区集聚。

  专栏  砂石采矿权投放数量及规划产量汇总

  开采矿种

  采矿权数量(个)

  产量单位

  规划总

  产量

  指标属性

  备注

  建筑用砂

  2

  万立方米/年

  15

  预期性

   

  建筑用石料

  2

  万立方米/年

  12

  预期性

   

  总计

  4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矿山规模结构调整

  按照规划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控制采矿权投放,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打造龙头骨干企业,使资源向冶炼加工骨干企业配置,加快产业融合、上下游联合,实现探采选冶加一体化经营。推进并壮大石油、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发展,提高产能,实现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力争规划期末全旗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10%。

  规划期内,不新设露天煤矿。新投放建筑用砂石采矿权要在资源储量达到大、中型矿区(床)基础上设立,新建矿山产能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在期矿山逐步开展资源集中高效配置,促进矿资源整合

  二、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新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除富铁、金、地热、矿泉水,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对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与其资源储量规模不匹配的,通过技术改造、整合等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专栏 正蓝旗旗主要矿产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

  序号

  矿种名称

  规模单位

  开采规模

  1

  煤(地下开采)

  原煤:万吨/年

  300

  2

  普通萤石

  矿石:万吨/年

  10

  3

  水泥用灰岩

  矿石:万吨/年

  50

  4

  冶金用石英岩

  矿石:万吨/年

  20

  4

  建筑用砂

  万立方米/年

  6

  5

  建筑用石

  万立方米/年

  6 

  、产结构调整

  支持、引导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依靠科技进步解决矿产品加工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提高优势矿产的深加工水平,开拓新的应用领域,提高深、精、细加工水平,向系列化、高附加值、低能耗转变。

  依托正蓝旗石英岩资源,充分利用15mm以下石英岩矿石资源生产石英砂,建设石英砂生产线,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延长产业链。

  鼓励全旗萤石资源开采后集中深加工,建立萤石选矿基地,生产深加工矿产品,提高矿产资源经济价值。实现产品结构多元化,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当地就业。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积极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矿山企业通过节约与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着重解决中低品位矿、复杂难选冶矿及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工作,加快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工作,变潜在非传统资源为产业发展优势资源。推进萤石、冶金用石英岩回收利用及研究。

  加大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继续做好采掘废石和选矿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中有用组分的回收利用。加强有价值元素的提取技术研究,通过开发应用新的选矿技术和工艺,充分回收有价元素;鼓励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废石作为建筑石料利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零排放,推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科学开发高效利用地热资源,发展以康养、洗浴、度假旅游和供热为主要服务方向地热能源开发。

  严格执行“三率”指标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三率”管理暂行规定》,完善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与“三率”指标相关的基础数据;配套完善“三率”指标考核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及准入、退出机制。对于资源高效利用的矿山企业,依法优先配置矿产资源,优先保障矿业用地;对于实际“三率”不达标和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新建矿山,必须要采用国家规定或建议推广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投产后的“三率”指标必须达到设计方案要求。

  第四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开采准入制度,严格审查新建矿山企业资质条件,对新建矿山从法律法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林草地和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及规划等方面严格把关,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促进矿山企业结构调整、更新升级,从源头上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资源规模准入条件: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必须与占用矿产资源的规模相适宜,其开采规模不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尽快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按照市场淘汰规则,逐步有序退出。将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作为审批采矿权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滥采乱挖。

  资质准入条件: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水平。并由各主管部门对其矿区范围、矿山建设设计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可予批准。

  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新建矿山要求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制度,采矿权人必须依据相关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严格把控新建矿山是否占用草原,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地和谐。

  规划准入条件:新建矿山企业必须满足《规划》准入条件,已建矿山,要按照规划的布局和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未划定标准的矿种应按国家标准采用中型下限,并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开采量要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要求。

  安全准入条件:矿山建设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第五章 科学划定规划区块

  

第一节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

 

  一、勘查规划区块

  本轮规划共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2个,勘查总面积为478.04平方公里,涉及地热、矿泉水2个矿种

  专栏 勘查规划区块

  序号

  区块名称

  勘查

  主矿种

  面积

  (平方千米)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备注

  1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黑城子地区矿泉水预查

  矿泉水

  83.04

  预查

   

  2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桑根达来地区地热资源预可行性勘查

  地热

  395

  普查

   

  二、开采规划区块

  本轮期内,正蓝旗未有上级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矿不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新此类矿的采矿权,集中开采区设立。

 第节  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逐步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的动态管理机制。新设采矿权应符合规划区块,全部实行市场竞争性出让,以招拍挂的形式取得。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应设立在砂石集中开采区内,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禁将完整开采规划区块人为分割。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地方草原保护相关条例,严格矿业权人的开采准入条件。

  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全面推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和矿山矿产资源基础统计制度,按照“谁编制,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编制责任,对未按求报送或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矿山,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变更时,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以现有矿业权10%的比例抽查矿业权人公示的勘查开采年度信息。重点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勘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情况,财政出资的地质调查项目履约情况,遵守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强矿山建设前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完善矿山闭坑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杜绝私采乱挖现象,严厉查处不按设计开采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确保开发过程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能够有效恢复。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约束机制。健全矿业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矿业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严格监督检查,保证矿山设计方案和指标的落实。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完善矿山闭坑管理的薄弱环节。

  强化建筑材料用砂石开采管理。强化建筑用砂石开采管理。矿山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不得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进行掠夺式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难以恢复。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净矿”出让,出让合同管理由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铁路、公路和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与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临时建筑用砂石资源,出让期控制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到期后不再延续,同时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方面的工作。普通建筑用砂石类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其它类矿产。

  落实矿业权退出监管。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山企业办理注销和闭坑手续。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不按规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履行不到位、承担责任不足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齐。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实施矿山升级改造,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全旗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停产矿山要按照“停产不停治”的原则,依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有计划进行地进行整改,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所有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严格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严格审查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确保地下水取用平衡和水土流失可控。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指导推动新建矿山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工作。草原征占用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全面推进在期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山企业技术改造,督促生产矿山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督促停产矿山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年度建设任务和建成时限。停产矿山恢复生产后需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要求。

  三、政策支持

  鼓励全旗矿山企业争创绿色矿山。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各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优先办理。

  四、强化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成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下,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生态环境、林草等有关部门,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经营。

  明确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执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拟申请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所在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报告,由旗县级自然资源局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矿山评估。评估合格后,由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对绿色矿山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告。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采矿权人,给予1年以内的整改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

 

  持新发展理念,以实际行动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面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科学开展生态修复

   一、强化新建(改、扩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环境准入制度,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主体。

  二、提高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

  生产矿山要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及时编制和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应治尽治”的原则,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书开展治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

   三、加大闭坑、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

  建立并完善闭坑矿山审批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地质环境达标条件。闭坑矿山恢复治理工作要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讲求实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逐步解决辖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等多渠道资金投入治理工作,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基本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提高工矿废弃地利用效率。

  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情况,加强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随机抽中的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计提、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履行治理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完善考核和评估调整制度,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一、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将《规划》的实施管理作为正蓝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严格执行规划,维护全旗矿产资源开产与开发利用的正常秩序,将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目标指标纳入政府的管理目标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依据。

   二、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建立健全规划预审和审查制度,按照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规划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不断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严格执行规划。健全完善规划会审制度,依据规划严格审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查。

  三、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建立规划的中期评估制度,逐步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总结和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协调。根据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管理的需要,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问题、新形势,对规划进行及时调整和滚动修编,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规划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监督检查规划目标、指标任务的实施情况。建立规划批准前的公示和批准后的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同时开展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数据成果纳入全区统一数据库。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为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审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规划、勘查、开发、保护等管理部门做好支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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