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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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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案》修订的依据和背景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该应急预案

2.机构改革和动物防疫形势变化,导致原《预案》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各项工作要求以及与防控工作实际相互不适应,为更好发挥应急预案的指导作用,预案进行修订。

二、《预案》的修订过程

1.自治区农牧厅研究部署预案修订相关工作。

2.成立修订小组,开展调研,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起草送审稿,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专家评审。

3.书面征求全区各盟市和各成员单位意见。

4.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预案,完成修订。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共八个章节,分为总则,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应急处置保障,预案管理,附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预案》的编制目的、依据、原则、疫情分级及适用范围,即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第二章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自治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厅厅长担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第三章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就预警发布、预警响应和预警解除作出明确规定;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方式和内容、报告时限和程序等方面对信息报告提出具体要求。

4.第四章应急响应和终止,围绕前期处置、分级响应、响应措施、安全防护、响应终止等五个方面,对应急响应进行详细规定。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自治区级响应设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符合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自治区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Ⅰ级、Ⅱ级响应。

5.第五章善后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明确了评估内容;按照补偿标准,对相关主体进行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恢复生产。

6.第六章应急处置保障,从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等六个方面,明确了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保障要求。

7.第七章预案管理,明确了需及时修订本预案的几种情形,同时还对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作出规定。规定了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限。

8.第八章附则,对暴发、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等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说明。

9.《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形象直观地呈现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程序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四、解释部门

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内政发〔200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