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制定印发了《正蓝旗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和《正蓝旗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
二、目的意义: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在其基本条件具备、关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申请材料不具备或欠缺的情况下,先予受理,允许其在一定时限内补齐补正,既不影响受理部门的审核工作,又可减少申请人的往返跑动次数,提高群众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三、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四、主要内容:
(一)《正蓝旗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
1.定义: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受理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容缺后补的材料、时限,同时将材料流转审核,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2.申请和受理: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3.需确认和承诺的事项:
①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②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③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④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⑤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⑥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4.不适用情形: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
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不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③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二)《正蓝旗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
1.定义: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
2.申请和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的,应当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告知承诺书1份。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告知承诺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也可以由现场提交材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签字确认。委托办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3.不适用情形:
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②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③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④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不可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