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详细页

关于印发《正蓝旗重大气象灾害停课、停工、停运预警机制》的通知

蓝政办发〔2022〕30号  2022-03-29
字号: 打印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正蓝旗重大气象灾害停课、停工、停运预警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正蓝旗重大气象灾害

  停课、停工、停运预警机制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78号主席令)精神,进一步科学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就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停运预警机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课、停工、停运标准

  (一)预警信号类别。停课、停工、停运气象预警信号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暴雪、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为幼儿园、中小学(以下统称学校)停课预警信号(以下统称“停课预警信号”);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风、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为建筑工地矿山停工预警信号(以下统称“停工预警信号”);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为交通旅游停运预警信号(以下统称“停运预警信号”)。

  (二)归口管理原则。旗气象部门发布停课、停工、停运气象预警信号后,学校停课事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矿山、交通旅游运输企业停工停运事宜由应急管理、住建、交通、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归口分别负责。

  (三)停课、停工、停运启动及适用时间。旗气象部门发布“停课预警信号”后,所在区域预警信号于当日6时至8时30分生效时,上午停课;所在区域预警信号于当日12时至14时30分生效时,下午停课。

  旗气象部门发布“停工、停运预警信号”后,所在区域建筑工地、矿山、交通旅游运输企业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停工停运。

  停课、停工预警信号不适用于夜间、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等非教育教学、非工作时段,且不适用于发布“停课预警信号”后的统一考试安排。

  二、提前通报机制

  旗气象部门在发布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风、大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前,告知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旅游部门,各部门做好停课、停工、停运准备;并在预警信号发生变更(包括降级或解除)时告知。

  三、信息发布机制

  旗气象部门应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类别和预警级别等,完成“停课、停工、停运预警信号”发布策略,并及时滚动更新;要依托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向旗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旗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接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后,要及时通过校讯通、微信、电话、广播等有效渠道迅速向各学校、建筑、运输、矿山、旅游企业有关负责人传播并告知有关停课、停工、停运等事宜,提醒公众积极有效应对重大气象灾害性天气。

  当旗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部门预警信息接收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旗气象局,以便更新接收人员信息。

  四、保障措施

  旗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停课、停工、停运安排工作合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和气象部门。

  旗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的研判,努力做到科学发布“停课、停工、停运预警信号”。

  旗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应对停课、停工、停运实施细则,指导学校、建筑、运输、矿山、旅游企业制定重大气象灾害性天气停课、停工、停运应急预案。

  旗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部门要分别建立针对本行业监管单位的“停课、停工、停运预警信号”接收对象信息备案更新制度,确保学校、建筑、运输、矿山、旅游企业有关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接收到响相应主管部门传播的预警信号。

  旗气象、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科普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停课、停工、停运信号生效后迅速响应,规避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公众面对气象灾害应对能力。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避灾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积极推进气象灾害科普进校园活动。

  附件:正蓝旗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部门停运指南

  附件:

  正蓝旗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部门停运指南

  1.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78号主席令)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建立突发灾害性天气中小学停课预警机制的通知》(内教校安字〔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建筑工地停工预警机制和城市内涝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的通知》(内建建〔2018〕453号)要求,保障重大气象灾害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内容与公众的安全有关,各学校、建筑、运输、矿山、旅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广大家长、学生、工人、司机(以下统称公众)等群体务必遵守有关安排,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3.本指南适用于旗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风、大雾、道路结冰(以下统称重大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对应区域内所有幼儿园、中小学(以下统称学校)、企业的停课、停工、停运安排及安全防范工作。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4.停课标准及应对措施

  4.1停课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6.3气象部门发布停工预警信号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交通、旅游停运通知示例(内容参照4.3)

  7.复课、复工、复运标准

  气象灾害发生当日12时前解除停课预警信号,或降级至红色以下信号时,教育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做好当日下午复课准备。气象灾害发生当日17时30分至次日06时前解除停课预警信号,或降级至红色以下信号时,教育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做好次日复课准备。学校收到复课准备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课;决定复课的,应当及时将复课信息通知给学生或者家长。

  气象部门解除停工、停运预警信号,或降级至红色以下信号时,旗应急管理、住建、交通、旅游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做好复工、复运准备。企业收到复工、复运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工、复运;决定复工、复运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复工、复运信息通知给工人、司机、游客等。

  8.气象预警信号发布的各种渠道

  公众在重大气象灾害天气影响当地时,可关注当地电视、电台、天气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的最新气象预警信号。

  9.公众获取停课、停工、停运通知的各种渠道

  公众在重大气象灾害天气影响当地时,可关注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部门官方网站、短信、微信等的停课、停工、停运安排通知。

  10.各学校、有关企业必须确保已制定并实施下列安排:

  10.1企业应制定应对恶劣天气停课安排应急预案,并充分征求公众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应急预案的涵盖范围务必全面,足以应对在恶劣天气下可能面对的各种情况,并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及联络机制切实可行,各有关方面亦清楚情况。

  10.2当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部门因当地受重大气象灾害天气影响宣布学校停课、建筑工地矿山企业停工、交通旅游停运时,学校应安排学生在安全的情况下回家,并妥善安置好寄宿和不能返家的学生,上课期间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班期间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时,建筑、矿山企业应安排到岗工人下班;客运、旅游企业应停止客运、旅游巴士运行,并开放办公场所妥善安置,保障工人、司机、游客等群体的安全。

  10.3旗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通、旅游部门及学校、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各类灾害性天气动态,及时跟踪气象部门最新发布的预报和预警信息,做好学生停课、复课,工地停工、复工,交通停运、复运安排和安全防范工作。

  10.4如因恶劣天气或因天气导致的交通状况以致学生、工人无法到校、到岗或迟到,学校应另行安排校内的测验或考试,并确保学生、工人不会因未到校、到岗或迟到受到处分。

  10.5学校、企业要加强科普宣教,确保公众等有关方面清楚本指南及学校、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

  11.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