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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蓝旗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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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正蓝旗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31日

  正蓝旗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锡商改办字〔2019〕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我旗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承担监管职能的部门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工作规范。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领域承担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统筹制定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由多个部门对随机抽取到的同一被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行为。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基础准备

  第六条 旗市场监管局按照自治区、盟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要求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 (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依托监管平台开展本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双随机抽查平台,应与监管平台整合融合,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第八条 旗直各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录入监管平台。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各有关部门在调整完成清单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不低于5%。

  随机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监管平台分别建立与本部门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有关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建立,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科学建立专家名录库。

  第十二条 旗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应明确组织领导、抽取方法、检查流程、抽查方式、公示程序、信息共享、监管衔接、归档方式等重点环节。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应根据各抽查事项特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联合抽查流程

  第十三条 旗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本系统下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各有关部门根据抽查重点,结合实际,于次年1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行业主管部门抽查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统筹制定正蓝旗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相关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明确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数量、部门联合检查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抽查检查日期等事宜,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实际情况,按照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发现普遍性问题或者有突发性风险的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在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应当将市场监管细化为若干领域,并为各领域指定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各有关部门均可发起该领域的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负责统筹制定联合抽查工作规范,明确联合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等事宜。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联合对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要按照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原则上在同一行业布置的抽查应该避免重复组织。有关部门可委托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并应在名单抽取后5个工作日内派发至检查部门。

  第十九条 参与检查部门在收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地理环境、属地管理、人员配备、专业要求、任务特点、保障水平等情况,可选择在本部门内随机、部门与部门随机、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随机等满足抽查检查实际需要的选派方式,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发现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被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选派。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均应运用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全程留痕。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按照“一次一档”原则归档保存。采取实地核查的,应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遨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部门原则上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监管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建立部门内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移转机制,由职责对应的内设机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接收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实现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

  旗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保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

  旗各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加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应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负责本部门和本部门发起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旗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旗各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操作培训,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抽查检查业务培训。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原则上应在检查之前对执法检查人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工作程序方法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