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详细页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蓝旗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蓝政办发〔2020〕91号  2020-09-04
字号: 打印

  蓝政办发〔2020〕91号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蓝旗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正蓝旗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4日

  正蓝旗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锡林郭勒盟临时和急难救助工作规程》《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锡民政发〔2018〕122号)和《正蓝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现行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救急难、托底线的保障作用,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落实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的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的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六)坚持及时高效原则。认真制定和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工作流程,优化救助程序,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类别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将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急难救助。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急难救助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等)及可变现大宗财产(车辆、大型机械设备、大型农机具、牲畜等)现值应低于上年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拥有除自住房屋外的其他商品房和非居住类房屋(商铺、办公楼、厂房等)不拥有或经营公司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且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3.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健康扶贫救助实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4.对因子女接受学前及本科以下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6.旗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对象分类。

  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个人要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根据低收入家庭困难程度不同,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一类困难对象、二类困难对象、三类困难对象。

  1.一类困难对象: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5倍(含0.5倍)以内的确定为一类困难对象。

  2.二类困难对象: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5—1倍(含1倍)以内的认定为二类困难对象。

  3.三类困难对象: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含1.5倍)以内的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

  三、分类确定救助标准

  按照《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5〕47号)要求,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原则上一类困难对象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实施救助,二类困难对象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实施救助,三类困难对象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实施救助。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一般、严重、十分严重),确定三个救助档次,一般困难家庭按原标准救助,严重困难家庭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幅10-20%,十分严重家庭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幅30%。

  具体救助标准:低保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困难时限*类别百分比。同一类型细分三个档次即再*增幅百分比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落实相应的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审批,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受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现居住地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正蓝旗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需提交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的需要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相关报销证明及意外事故处置相关证明;家庭成员或申请救助人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件;相关收入证明;属民政救助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的需提供相关证件。

  (二)审核审批。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受理救助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有具体审核审批时限的救助项目,以相关救助程序规定的时限为准),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旗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收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鉴于临时生活救助,应简便程序、方便群众,体现较强的时效性,落实旗民政部门委托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制度,原则上困难延续期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救助,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救助流程直接审批,救助实施后将完整的救助档案送旗民政局存档。困难延续期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的救助,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完成上述程序报民政局审批。

  建立“救急难绿色通道”,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民政部门应按照《锡林郭勒盟临时和急难救助工作规程》,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先行给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落实正蓝旗特别救助金制度,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原则上按低保标准1.5—2倍的标准实施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救助金额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旗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对于救助资金需求过大、超过规定标准的,提请旗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开会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及时解决问题。

  五、下列情形不予临时救助

  按照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进行救助:一是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导致生活困难的;二是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三是拒绝管理部门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四是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五是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六、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注重综合施救。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实施救助,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二)注重及时准确。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三)注重阳光操作。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发布情况,提高救助的透明度。

  七、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一)建立需求导向机制。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三)建立激励扶持机制。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接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八、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旗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后,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审批类档案(临时救助申请书审批表、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帐、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备查。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苏木镇代为审批的临时救助,采取预拨资金,季度报账的方式,由民政局按季度预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金,苏木镇代审批后,按季度进行报账。民政局要建立对苏木镇(场)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苏木镇(场)临时救助工作落实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临时救助金或物资的家庭或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救助资金,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