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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蓝旗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蓝政办发〔2020〕110号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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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政办发〔2020〕110号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蓝旗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正蓝旗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8日

  正蓝旗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工作,确保精准救助,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6〕9号)、《正蓝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蓝政办发〔2020〕6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工作。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照1-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且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旗政府规定的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1.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2.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参照上述认定为家庭成员;3.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2.潜逃、服刑、失踪人员; 3.在读研究生、博士生、留学生;4.子女已成家户籍未迁出的、子女已成家户籍已迁出但生活在一起的,按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5.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但父母健在的人员不计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上的家庭成员,认定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成年子女长期不在家庭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7.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大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由父母照顾生活的,可不视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单独申请低收入,按单独家庭进行核算;8.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认定是指民政部门依据户籍、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劳动力状况、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必需性合理支出、民主评议情况等因素对申请低收入家庭做出综合认定。

  第四条  凡申请低收入的家庭,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赡(抚、扶)养人情况,授权自愿接受并配合嘎查(村)社区、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民政局对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对。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上下联审、分层比对;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实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城乡统一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实行符合条件及时认定,不符合条件及时退出的动态管理原则。

  第七条  机构职责:

  旗民政局负责全旗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等统筹工作;对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抽查、核实;对符合本旗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并建立档案。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负责受理低收入家庭申请,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审核、公示、上报,同时负责低收入家庭对象日常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和其它服务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协助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收入家庭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户籍状况是指人口状况、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居民人口基本信息,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依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养殖业经营收入、商业经营收入、务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房产、机动车辆、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各类理财产品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第九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或大型农牧机具的家庭;

  (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三)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四)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按即时价格变现后累计余额,人均超过我旗低保保障标准24个月之和的家庭;

  (五)拥有2套或2套以上城镇住房,且人均拥有住房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的;拥有商业街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酒店式公寓、厂房)的家庭。

  (六)工商注册资本数额人均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4个月之和的家庭;

  (七)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收入超出当年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八)本人或配偶有一方领取了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以及享受遗属待遇,收入超出当年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九)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收入核查的家庭;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十一)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社会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

  (十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十四)政策规定不得认定为低收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居民申请低收入家庭须按照个人书面申请,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申请、调查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示、初审结果上报、旗民政局进行抽查、再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申请低收入家庭,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三)填写低收入申请表和对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真实填报的声明书及委托社会救助机构对其核查的授权书;

  (四)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其他疾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报销单、社保报销证明等);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六)家庭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七)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

  第十二条  受理审核:

  苏木镇(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本苏木镇(场)低收入申请,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低保审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核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工作,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核算,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委托旗民政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公室进行信息核对。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

  (一)各苏木镇(场)评议员组成人员包括:低保家庭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嘎查村(社区)农牧(居)民代表,同时吸收部分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参加。

  (二)民主评议会召开流程

  1、宣讲政策:召开民主评议会前,对低收入家庭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低收入政策方面的培训和学习。

  2、介绍情况:评议小组人员陈述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理由,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评议时,按照入户调查情况,逐户对每个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说明,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报和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评议。

  4、形成结论:民主评议结束后,主持人根据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十四条 旗民政局审批:

  旗民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按不低于30%的抽查率入户核查,将核查结果及核对办公室出具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报告书》提交民政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审批确认的对象,通知苏木镇(场)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低收入家庭;对审核确认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对成员死亡、失踪、户口迁移等人口变化以及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标准的低收入家庭,自停止保障决定之日按规定停止给予社会救助,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苏木镇(场)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健全公示制度:

  苏木镇(场)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嘎查村(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对经旗民政局审批通过的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第四章  核对内容和核算评定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能够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

  (二)无收入证明的,但有合同规定和固定价格,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三)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和固定价格的,农牧民的养殖收入依据养殖牲畜数量;城乡居民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或本人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依据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七条  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一)务工人员年收入核算办法

  个人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我旗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

  上述务工人员包括农业、非农业家庭及牧区无牲畜家庭务工人员。按7个月务工时间核算,是因为依据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事劳动的有效时间为7个月(大约每年4月至10月份)。

  (二)农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办法

  家庭养殖业年收入=牲畜数量×平均出栏率×牲畜纯利润(详见附件2)

  (三)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核算办法

  1.成年且身体健康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5%。

  2.下列情况,可视为子女未向其父亲或母亲提供赡养费:

  (1)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

  (2)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3)子女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4)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子女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

  (6)60周岁以上的子女。

  (四)60周岁以上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收入,土地、草牧场、房屋等各项出租收入,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以上确定的项目收入范围,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项目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由家庭收入综合评议会议视情况评估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应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以达到提高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

  下列情况列入扣减家庭核算收入范围:

  (一)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即家庭成员有一、二级残疾证或患有重大疾病人员):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户口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重病或重残等几种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二)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0.2×相应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户口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相应人数。

  本条(一)中的重病或重残与(二)中的几种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二)中的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然后再进行上述家庭核算收入扣减的计算。

  第十九条  计算家庭收入时,应扣除家庭必需性支出。主要有:

  (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提供缴税相关证明材料);

  (二)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提供养老保险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三)医疗费用支出:上年度以来,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1000元以上的,按50%扣减、最高扣减5000元;门诊个人实际自付部分医药费500元以上的,按30%扣减、最高扣减800元。

  需提供的材料:

  医药费在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报销的,可提供“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及“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单”或社保部门报销证明,报销单中,个人累计自付部分应扣除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后,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数额。门诊医药费需要提供正规医疗部门的正规票据。

  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在正规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证明(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票据原件,按医药费总额×50%作为自付部分医药费。

  不符合新农合和社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必须性支出范围。

  (四)在校学生学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条件:家庭有在校高中生或大学生的(享受低保家庭一次性三万元或四万元教育救助的除外),扣减家庭核算收入,其中,大学扣减5000元/人/年。

  (五)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纳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围的支出。

  第二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优待金、义务兵退役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奖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获得的奖(助)学金、困难生活补助金、助学贷款等;

  (四)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六)家庭成员当年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金;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救助款物;

  (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金、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十)高龄津贴;

  (十一)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

  (十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等;

  (十三)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助以外的部分;

  (十四)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商业保险等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第二十二条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的认定:

  (一)重特大疾病病种

  重特大疾病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唇腭裂、甲亢、农村牧区儿童苯丙酮尿症包括四氢生物蝶缺乏症、农村牧区儿童尿道下裂、农村牧区产科急危重症等23项重疾病以及旗人民政府确定应纳入的其它病种。

  (二)重特大疾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医药费在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报销的,可提供“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及“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单”或社保部门报销证明;

  2.未在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正规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或检查报告)原件及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慢性疾病(以下简称慢病)的认定:

  (一)慢病病种

  糖尿病(有合并症)、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脑卒中后遗症、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癫痫、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旗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布病以及旗人民政府确定应纳入慢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二)慢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对于患慢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旗新农合部门或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需提供旗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补偿相关材料;

  2.对于患慢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病的,需提供新农合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或社保报销证明;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3.对于患慢病人员,未享受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办理机制,受理低收入申请。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受理、办理、反馈流程和时限,及时登记、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申请居民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经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民政局查实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低收入家庭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嘎查村(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旗民政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

  第二十八条 家庭收入审核、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正蓝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正蓝旗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劳动力系数测算

标准及代码表(试行)

类别及等级

男18-60周岁(含)

女18-60周岁(含)

男61-64周岁(含)

女61-62周岁(含)

男65-67周岁(含)

女63-65周岁(含)

男68-69周岁(含)

女66-67周岁(含)

男70-71周岁(含)

女68-70周岁(含)

18周岁以下

及在校学生或男72

周岁(含)女71周

岁(含)以上

正常人员,语言、

听力、视力4级

A0:1

A1:0.8

A2:0.6

A3:0.4

A4:0.3

A5:0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语言、听力视力3级

B0:1

B1:0.7

B2:0.5

B3:0.3

B4:0.2

B5:0

慢性病人员

(病种依照低保认定办法中第二十四条)

C0: 0.4

C1:0.2

C2:0

C3:0

C4:0

C5:0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

D0:0.6

D1:0.5

D2:0.2

D3:0.1

D4:0

D5: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视力残疾盲1、2级

E0:0

E1:0

E2:0

E3:0

E4:0

E5:0

重病人员(病种依照低保认定办法中第二十三条)

F0:0

F1:0

F2:0

F3:0

F4:0

F5:0

  
附件2

  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核算口径和必要支出的扣减标准说明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养殖业经营收入、商业经营收入、务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一)城乡务工人员年收入核算公式

  个人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我旗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

  上述务工人员包括农业、非农业户口家庭及牧区无牲畜家庭务工人员;按7个月务工时间核算,是依据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事劳动的有效时间(大约每年4月至10月份)。

  (二)牧区家庭养殖业经营收入、草场出租收入及务工收入核算公式

  家庭养殖业年收入=牲畜数量×平均出栏率×牲畜纯利润。

  1.草畜平衡区牲畜纯收入:大畜每头2000元、小畜每只800元。

  2.草场出租收入:租金按每亩10元计算(禁牧区草场不计算收入)。

  3.牧区无牲畜户按照务工人员核算务工收入。

  (三)农区养殖业经营收入、耕地出租收入及务工收入核算

  1.农区家庭养殖业经营收入核算按照牧区禁牧区的牲畜核算标准核算。

  2.耕地出租收入:旱地每亩20元、水浇地按实际租金计算。

  3.农区有劳动力家庭按照务工人员核算务工收入。

  (四)国家政策补贴性收入

  草畜平衡补贴、公益林补贴、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按照实际发放数额计算,禁牧补贴按2500元/年/人计算,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性补贴按实际发放数额计算。

  二、家庭必需性支出

  家庭必需性支出包括医疗费用支出和教育支出。

  (一)医疗费用支出

  住院费用支出:封顶5000元,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上医疗费×50%。

  门诊费用支出:封顶800元,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上医疗费×30%。

  (注:医疗票据包括公立医院开具的卫生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

  (二)教育支出

  大学生以5000元/人/年计算支出(享受低保大学生三万元或四万元教育救助的除外)。

  
附件3

  特殊情况处理及核查争议性问题处理途径

  一、特殊情况处理

  1.人户分离家庭申请受理、审核,以户籍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可委托居住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调查,但必须在户籍地嘎查村(社区)进行听证评议、审核及日常管理。

  2.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就读期间,不再作为原家庭成员进行核算,由于在读期间没有收入,核实其父母家庭收入时可不计算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读人员的赡养费。

  3.子女成家后户口和父母仍在一起的,视为两个家庭分别进行家庭收入核算。

  二、争议性或不确定性问题处理途径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过程中,对各嘎查村(社区)存在的以下争议性问题,由村(居)民提出申请,以嘎查村(社区)为单位,整理成册,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之前,由各嘎查村(社区)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参会代表2/3以上同意予以确认,同意人数少于2/3即为不予认定:

  1.因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偏瘫或全瘫,直观上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医疗诊断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的。

  2.直观上残疾,但未办理残疾证人员,是否认定为残疾。

  3.外出多年未与家庭联系也从未尽过家庭义务人员,且司法部门未作出失踪公告人,是否认定为失踪或失联人员(认定为失踪或失联人员核算方式等同于死亡人员)。

  4.因器官缺失、器官置换、大型手术恢复期、大病或癌症治愈后保养恢复期,是否认定为慢性病或重特大病的。

  5.其它有争议性或不确定性问题。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