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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蓝政发〔2020〕59号  20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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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政发〔2020〕59号

  正蓝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9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锡盟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我旗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现就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发展

  (一)电子商务。鼓励规模以上优势特色企业拓展电商业务、专业电商企业与我旗优势特色企业合作,对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在提升产业层次、提高产品竞争力方面成效明显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工作,对未列入国家、自治区级综合示范行列,参照国家建设规范自主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项目,经绩效评估达到示范标准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社交电商利用新媒介打造“三农三牧”网红达人,销售本地产品。(旗商务局牵头,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现代物流业。支持区内外品牌物流、快递企业及交邮合作客运企业在我旗设立区域分拨中心或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鼓励旗内物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协作联盟等方式提质做优。对旗内新认定为“5A”“4A”级的物流企业及全旗“交邮合作快递下乡”工程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客运、快递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商务局、农科局等部门配合)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申报国家级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试点和开展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对评为国家试点或接入国家冷链流通监控平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旗商务局牵头,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现代金融业。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我旗设立分支机构,对新引进的银行旗级分行以及融资租赁、信托投资、期货、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公司法人金融机构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旗金融办牵头,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科技服务业。鼓励在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区等布局和引进综合性、专业类科技服务机构。鼓励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设计院所组建成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等专业功能的服务企业,支持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分离后新设立且连续3年累计营业收入达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旗农科局牵头,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节能环保及运维服务业。支持开展节能咨询、评估、监测、检验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鼓励以污水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餐厨垃圾处理等为重点,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旗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配合)支持风电基地延伸运维服务,鼓励现有运营商和制造商发展配套的运营服务业,鼓励引进第三方专业运维企业开拓市场。(旗工信局牵头,发改委配合)

  (六)农牧业生产服务业。鼓励现代信息网络、地理信息等技术与农畜产品安全追溯融合发展,对建立农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企业(农牧户),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支持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培训、咨询等公益性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兴办农贸产品交易市场和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饲草料、活畜交易市场;鼓励农畜产品信息服务平台、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对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完善,实现信息共享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旗农科局牵头,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七)商务和会展服务业。支持举办农畜产品、民族文化等特色品牌展会,支持商协会组织或会展企业举办符合我旗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品牌展览展会。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围绕我旗产业发展举办专业性研讨会、洽谈会等;支持举办境内涉外会展。(旗商务局牵头,工信局、农科局、外事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八)信息技术服务业。鼓励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与信息技术的嫁接和融合,开展设备在线监测与故障诊断、订制生产、服务外包以及需求、设计、制造、售后等产业链配套服务。对以上新兴产业有一定贡献的信息技术企业,承接以上新兴产业并完成项目建设、软件开发运营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与实体经济融合,对向工业企业提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及服务或应用解决方案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围绕数字经济,进行自主研发和信息技术创新,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申报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旗工信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品质化提升

  (九)文化旅游业。鼓励创建国家高A景区和高星级饭店酒店。支持发展田园综合体、旅游牧场、民宿等新业态,引导乡村旅游发展。鼓励旅游企业创新开发和营销主题鲜明、市场认可的精品旅游线路和红色旅游产品,扶持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成果转化,对业绩突出并将地方特色创意设计转化成热销产品的优秀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对新评定的星级营地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扶持发展冬季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对连续举办5年以上,并形成品牌效应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旅行社招徕游客,对年度内招来旗外(或境外)过夜游客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旗文旅广电局牵头,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文化体育教育产业。支持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对新评选命名的国家或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户)、文化特色小镇、文化创意示范街区以及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重点小微文化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积极扶持全民健身场所建设和提档升级,对建设全民健身中心并投入运营的,经认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以我旗旅游文化为题材或背景创作微电影、文学曲艺、歌舞剧目、演艺摄影等作品并推广,经认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自治区广播电视台播放,或在国内院线上映,反映我旗民族文化、草原特色和时代气息的影视作品、动画著作、广播剧或纪录片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旗文旅广电局牵头,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鼓励建立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同步规划机制;鼓励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实习工厂、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实体;支持企业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制定师生实习实训岗位购买政策,鼓励企业为师生实习实训提供支持。(旗人社局牵头,发改委、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旗教育局牵头,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商贸服务业。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发展,对列入旗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转型升级项目,在用地指标、基础配套、资金贷款等方面予以扶持;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经认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企业提质做优,对首次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盟级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商贸服务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商贸业特色街区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强化农村牧区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配套,建设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鼓励发展便民项目,对新增的早餐、洗染、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社区商贸服务业项目等,经认定的给予补助。(旗商务局牵头,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家政服务业。鼓励家政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扶持家政龙头企业申报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根据家政企业规模、带动就业能力、服务质量、运营规范程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情况等,优先安排申报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旗发改委牵头,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鼓励旗内家政企业、个体工商户借助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或自建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家政服务线上线下融合,鼓励各部门通过信息平台购买服务。支持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加大养老护理员、钟点工、育儿嫂、月嫂等专业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力度,为家政服务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旗民政局牵头,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三)健康养老服务业。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由单一养老型向医养结合型转型,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12349”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提质升级,建立智慧养老应用体系,以城镇居家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构建呼叫救助、生活照料、健康管理、远程看护、电子商城等智慧养老服务网络。鼓励以民建公助、公建民营等模式发展牧区养老事业。(旗民政局牵头,卫健委配合)鼓励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完善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旗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鼓励高校毕业生、中高职(技)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旗人社局牵头,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四)房地产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提升商品住宅品质。(旗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局配合)支持物业企业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对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活动创优达标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评价后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旗住建局牵头,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大力支持外向型服务业

  (十五)全面落实对外贸易政策措施。鼓励我旗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对改善技术装备、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扶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能够提供综合服务,被评定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支持我旗外贸企业在境外建立海外仓、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对在境外建立营销服务网点且运营正常的,及成功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产品认证的企业,经认定的给予一定补贴。(旗商务局牵头,发改委配合)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企业提质做优

  (十六)大力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优先安排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旗发改委牵头,财政局配合)

  (十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旗内服务业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提质做优,培育旅游、商贸、物流等领域龙头企业。对新入选自治区服务业100强的旗内企业,以及自治区服务业100强企业在我旗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及以上)的,投入运行后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旗发改委牵头、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八)鼓励企业提限纳统和“个转企”。对首次入国家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对个转企、分支机构转为法人单位并入国家规模以上企业项目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旗统计局牵头,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推进品牌化、标准化建设

  (十九)鼓励试点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支持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对服务业品牌化、标准化建设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旗市场监管局牵头,发改委配合)

  六、降低企业成本

  (二十)降低企业成本。降低用能成本。支持旗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电企业纳入自治区电力多边交易范围,享受电价优惠政策。(旗工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降低人工成本。落实《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试行)》(锡署发〔2018〕178号),对企业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五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引进单位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参保企业,及时兑现援企稳岗各项补贴。(旗人社局牵头,财政局配合)降低融资成本。建立企业债券融资项目库,围绕支持发债的重点领域和方向,鼓励企业加强债券项目储备和组织申报。用好用足贫困地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等“绿色通道”政策,降低企业间接融资成本。(旗发改委牵头,金融办等相关部门配合)降低物流成本。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降低运输成本各项政策,对邮政普通服务专用车辆公路通行费实施减半收取,合理核定监管区停车费收费标准。(旗交通局牵头,商务局配合)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兴服务业企业成长,对优秀创新成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旗财政局牵头,农科局配合)

  七、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服务业领域。支持鼓励开展国家各类服务业改革试点。(旗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优化服务方式。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压缩开办、开户办理时限;深化“内蒙古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应用,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政务服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健全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根据服务业企业信用情况,在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实行优先审批、开辟“绿色通道”或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等差别化措施。对守信主体按照国家联合激励备忘录,建立激励机制,开展联合激励;对失信主体,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完善联合惩戒措施,实行联合惩戒。(旗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四)健全工作机制。旗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反馈通报、督查考核、月调度季分析等制度要求,抓好督促与考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研究制定具体配套细则,抓好组织实施。加大园区、创业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

  (二十五)建立旗级服务业专项发展引导资金。从2020年起,旗本级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办法,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行业重点支持领域、方向、工作方案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务于6月底前将2020年工作方案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政策措施中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从牵头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现有政策范围、专项资金预算及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原则上为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仅享受一次支持。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不予支持。各类奖励当年评定,次年兑现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