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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蓝政字﹝2020﹞125号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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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锡林郭勒盟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决定在旗建成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范围如下:高杆灯-腾飞路-上都大街-侍郎城路-皇朝酒店十字路口-金莲川大街(含)围合成的城区道路内为限行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押运、环卫作业车、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三)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调整划定范围。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遇特殊情况: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

四、本通告自2020年X月X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正蓝旗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

 

 

正蓝旗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