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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全旗境内国省干线和农村牧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安装网围栏等建筑、构筑物的通知

蓝政办发〔2020〕54 号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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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拆除全旗境内国省干线

  和农村牧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违规安装网围栏等建筑、构筑物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旗境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通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关于锡林郭勒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要求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我旗公路建筑控制区采取上述标准,不另行制定。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1.利用公路、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2.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

  3.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

4.载货机动车的运件拖地行驶;

5.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等;

6.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7.其他违法利用、侵占以及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明确责任分工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拆除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旗交通运输、住建、林草、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助各责任单位,扎实做好全旗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规安装网围栏等建筑、构筑物的拆除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盟关于公路两侧违建设施拆除工作部署要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规安装网围栏等建筑、构筑物的拆除工作由各养护单位路政部门会同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完成;县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规安装网围栏等建筑、构筑物的拆除工作由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完成;乡道、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规安装网围栏等建筑、构筑物的拆除工作由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完成。

  (二)明确工作时限

  按照行署统一部署及《关于锡林郭勒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要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拆除工作于7月底之前完成,各责任单位会同旗交通运输、住建、林草、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对使用网围栏、广告牌、临时建筑侵占危及公路安全畅通,以及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进行认定,对于认定有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于7月4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的处罚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三、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督管理。除必要的公路防护、养护设施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非交通标识标牌。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架(埋)设杆、管、线、电缆、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核准控制距离后,住建、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手续。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苏木镇场、旗交通运输局、国省干线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微博、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逐一走访所涉及的牧户面对面讲解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

  规安装网围栏等建筑、构筑物对公路通行安全的危害,营造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附件:1、正蓝旗县道责任划分明细

  2、正蓝旗乡道责任划分明细

  2020年6月13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