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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苏木镇行政审批和执法权力的通知

蓝政办发〔2020〕51号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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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政办发〔2020〕51号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苏木镇行政审批和执法权力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结合《中共正蓝旗委办公室 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蓝旗深化苏木镇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蓝党办字〔2019〕78号)的通知》具体要求,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苏木镇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结合我旗各苏木镇承接能力和方便群众办事原则,经与旗直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并对征求的意见认真分析研判,最终确定赋予上都镇、桑根达来镇、哈毕日嘎镇、宝绍岱苏木、那日图苏木、扎格斯台苏木、赛音胡都嘎苏木行政权力事项92项,其中行政许可13项、行政给付5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73项,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正蓝旗赋予各苏木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正蓝旗拟暂时保留在旗直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020年6月9日

  附件1

  正蓝旗赋予各苏木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

权利类型

原实施主体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自然资源局

2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资源局

3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

行政许可

林草局

4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林草局

5

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林草局

6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行政许可

综合执法局

7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综合执法局

8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

行政许可

综合执法局

9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

行政许可

综合执法局

1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综合执法局

11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

行政许可

住建局

12

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

行政许可

住建局

13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住建局

14

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民政局

15

城乡低保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民政局

1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行政给付

民政局

17

城乡临时救助

行政给付

民政局

18

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民政局

19

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医保局

20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交通局

21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健委

22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健委

23

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健委

2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2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26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27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28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29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0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1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2

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3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4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5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6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7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8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草局

39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0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1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2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3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4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5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6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7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8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49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50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51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52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53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局

54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55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56

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57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58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59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1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2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3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4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5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7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8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69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70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71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72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73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74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75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局

76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77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78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79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0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1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2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3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4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5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6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7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8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潭、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89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90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91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92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建局

  附件2

  正蓝旗拟暂时保留在旗直单位的行政

  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

权利类型

原实施主体

1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局

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 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局

3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局

4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局

5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局

6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安局

7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安局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