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20〕14号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蓝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正蓝旗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正蓝旗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正蓝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正蓝旗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正蓝旗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3月20日
正蓝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0年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锡林郭勒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打好我旗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年度环境质量,巩固环境质量防治成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上都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0%,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标。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配套政策,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精准落地。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重要湿地、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落实各类禁止开采区和闲置勘查开采区域。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镇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镇新区设立和布局,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镇和区域空间格局。
2.强化生态环境源头管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硬约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完成试点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严格落实依法依规审批,严守审批底线,做到“五不批”和“三挂钩”,严把审批关。
3.建立“三挂钩”机制。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强化资源环境承载管控,严格高能耗、高物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以及涉及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不再审批炼焦、电石、落后的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4.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严控“两高”行业产能。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过剩,对确有必要新建的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违规项目及过剩产能清理要求,加大高排放、高污染企业淘汰力度。坚决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调整工业园区规划,推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推动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以“环保管家”、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服务方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互联网+环保”、环境大数据及分析应用、第三方节能环保综合服务、新型节能环保服务等领域的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高效能源体系
6.强化能源消费“双控”。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通过节能降耗促进煤炭消费减量。全面完成全旗“十三五”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到2020年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3%,全旗能耗增量控制在15万吨标准煤左右。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
7.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认真落实盟能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印发的《锡林郭勒盟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优化城镇供热结构,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增加集中供热面积,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推进工业企业余热利用,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对具备工业余热供热条件的工业企业,鼓励其采用余热余压利用等技术进行对外供暖。加快燃煤锅炉和散煤燃烧替代,对近期不能实施拆迁的地区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使用。
持续开展在用散煤消费情况和散煤经营单位排查,全面禁止劣质散煤销售。加大煤炭经营单位煤质抽测、抽检力度,煤炭销售网点进行全面排查,保证煤炭销售网点合法、规范经营,建立购销散煤台账。对不符合自治区民用煤质量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
8.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充分利用我旗电力保障能力较强、清洁能源资源较好的优势,逐步扩大风电供热试点范围,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有效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底,本地消纳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5万千瓦,光伏发电达到20万千瓦。
抓好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全旗消费量达到0.0085亿立方米左右。加快农村牧区电网升级改造,加强配电网络建设,推动“电采暖”发展。
9.推广规模化绿色建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供热计量改革,制定推进方案,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监管,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0.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完善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提高铁路运输比例。优化公路交通网格布局,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信息服务水平。
11.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加快道路运输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2.加强露天矿区及扬尘综合整治。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建设绿色矿山,到2020年,全旗中大型矿山基本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条件。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采取工程、生物措施,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扬尘达标排放。
严格监管建筑施工扬尘。旗建成区各类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百分之百要求;到2020年底,城镇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13.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重点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和草原保护;严格执行禁休牧和畜平衡制度,加大退耕还草工程建设力度。
加强全旗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积极推进城镇环城绿带、区域绿道网、城镇生态廊道的建设与发展,到2020年底,城镇建成区绿地率力争达到33%。
14.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控制农业氨排放,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推广简洁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到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加大农业氨排放控制力度,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减少氨挥发排放。
(五)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整治
15.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盟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整治任务清单,通过“升级改造、关停取缔”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到2020年11月底,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任务。
每月1日前向盟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20年11月底前将完成整治情况报送盟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16.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推进全面达标排放。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完成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工业炉窑(含砖瓦窑、石灰窑)等治污设施综合治理,到2020年底,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
每季度1日前向盟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报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17.加强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强化火电、建材(水泥、耐材、陶瓷、石灰、砖瓦、搅拌站)、有色、热力生产及供应等重点行业企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管理,按车间、按工段深入开展无组织排放状况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排查工作,到2020年9月底,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源治理任务、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任务。
18.开展VOCs综合整治。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涉VOCs排放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推进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ADR),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
2020年6月底前向盟生态环境局报送VOCs排放企业排查管理台账,11月底前报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19.开展燃煤综合整治,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持续开展燃煤锅炉排查工作,到2020年底前,旗城镇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全面摸清全旗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底数,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20.强化移动源源头防控,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严格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严格落实《锡林郭勒盟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确保2020年底完成秋冬季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柴油车保有量50%的目标任务。
切实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高排放老旧车淘汰和深度治理、严格管控高污染车辆驶入禁行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和劣质油品。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安装联网试点建设。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推进机动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立。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各部门加强协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扩大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区域。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国三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督察
21.实施重大专项行动。严格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开展“散乱污”、散煤、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柴油货车等一系列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刑事司法有序衔接。
22.强化环境保护督察。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从严从实整改,加快解决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实行网格化管理、“双随机”抽查的执法方式,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检查“五步法”监管机制。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各部门协同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国三阶段标准以下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域划定和公布工作。全面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2020年6月底前,将各类区域划定情况上报盟生态环境局。
积极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与气象部门加强业务合作,建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
24.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开展旗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做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所有涉气企业全覆盖、 “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全覆盖。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并报送盟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制。重要节假日禁(限)止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生产、销售、燃放全过程、全链条管理。2020年9月底前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方案。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5.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督促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企业纳入自治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
26.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通过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追究责任。
2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落实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年度行业许可证核发任务,对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场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申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大气环境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加快推动项目实施。
附件:正蓝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正蓝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重点任务 |
工作措施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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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气质量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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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目标任务 |
上都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0%,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标。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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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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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
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配套政策,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精准落地。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重要湿地、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落实各类禁止开采区和闲置勘查开采区域。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镇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镇和区域空间格局。 |
持续推进 |
旗自然资源局 |
旗林草、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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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强化生态环境源头管控 |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硬约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完成试点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严格落实依法依规审批,严守审批底线,做到“五不批”和“三挂钩”,严把审批。 |
持续推进 |
旗自然资源局 |
旗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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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三挂钩”机制 |
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强化资源环境承载管控,严格高能耗、高物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以及涉及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不再审批炼焦、电石、落后的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
持续推进 |
旗生态环境局 |
旗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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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严控“两高”行业产能。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过剩,对确有必要新建的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违规项目及过剩产能清理要求,加大高排放、高污染企业淘汰力度。坚决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对各级各类工业园区进行整合,推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 |
持续推进 |
旗工信局、园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旗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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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
推动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以“环保管家”、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服务方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互联网+环保”、环境大数据及分析应用、第三方节能环保综合服务、新型节能环保服务等领域的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
持续推进 |
旗发改委 |
旗工信局、 农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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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高效能源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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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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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 能源消费 “双控” |
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通过节能降耗促进煤炭消费减量。全面完成全盟“十三五”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到2020年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3%,全旗能耗增量控制在15万吨标准煤左右。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 |
2020年底前 |
旗发改委 |
旗工信局、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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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推进冬季 清洁取暖 |
认真落实盟能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印发的《锡林郭勒盟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优化城市供热结构,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增加集中供热面积,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燃煤锅炉和散煤燃烧替代,对近期不能实施拆迁的地区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使用。 |
2020年底前 |
旗发改委、住建、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旗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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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在用散煤消费情况和散煤经营单位排查,全面禁止劣质散煤销售。加大煤炭经营单位煤质抽测、抽检力度,煤炭销售网点进行全面排查,保证煤炭销售网点合法、规范经营,建立购销散煤台账。对不符合自治区民用煤质量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 |
2020年底前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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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
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充分利用我盟电力保障能力较强、清洁能源资源较好的优势,逐步扩大风电供热试点范围,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有效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底,本地消纳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5万千瓦,光伏发电达到20万千瓦。 |
2020年底前 |
旗发改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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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全旗天然气消费量达到0.0085亿立方米左右。加快农村牧区电网升级改造,加强配电网络建设,推动“电采暖”发展。 |
2020年底前 |
旗发改委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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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推广规模化绿色建筑 |
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供热计量改革,制定推进方案,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监管,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
2020年底前 |
旗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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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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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优化交通 运输结构 |
完善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
持续推进 |
旗交通运输局 |
旗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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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路交通网格布局,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信息服务水平。 |
持续推进 |
旗交通运输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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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 |
加快道路运输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 |
持续推进 |
旗交通运输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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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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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露天矿区及扬尘综合整治 |
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建设绿色矿山,到2020年,全旗中大型矿山基本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条件。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采取工程、生物措施,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扬尘达标排放。 |
2020年底前 |
旗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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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管建筑施工扬尘。旗城镇建成区各类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百分之百要求;到2020年底,城镇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
2020年底前 |
旗住建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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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 |
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重点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和草原保护;严格执行禁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耕还草工程建设力度。 |
持续推进 |
旗林草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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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旗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积极推进城镇环城绿带、区域绿道网、城镇生态廊道的建设与发展,到2020年底,城镇建成区绿地率力争达到33%。 |
2020年底前 |
旗住建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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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
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控制农业氨排放,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推广简洁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到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加大农业氨排放控制力度,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减少氨挥发排放。 |
持续推进 |
旗农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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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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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
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盟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整治任务清单,通过“升级改造、关停取缔”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到2020年11月底,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任务。 |
2020年11月 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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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日前向盟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20年11月底前将完成整治情况报送盟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
2020年11月 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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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 |
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完成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工业炉窑(含砖瓦窑、石灰窑)等治污设施综合治理,到2020年底,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 |
2020年11月 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旗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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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1日前向盟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报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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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强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
强化火电、建材(水泥、耐材、陶瓷、石灰、砖瓦、搅拌站)、铸造、有色、热力生产及供应等重点行业企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管理,按车间、按工段深入开展无组织排放状况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排查工作,到2020年9月底,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源治理任务、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任务。 |
2020年9月 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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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开展VOCs 综合整治 |
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涉VOCs排放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推进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ADR),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 |
2020年11月 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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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底前向盟生态环境局报送VOCs排放企业排查管理台账,11月底前报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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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展燃煤 综合整治 |
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持续开展燃煤锅炉排查工作,到2020年底前,旗城镇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和住建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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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摸清全旗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底数,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
2020年4月 底前 |
旗住建局 |
旗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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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完成后要切实加强高污染禁燃区的管理,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
2020年6月底 |
旗生态环境局 |
发改委、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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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强化移动源源头防控
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
严格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
2020年7月 底前 |
旗工信局 |
旗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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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锡林郭勒盟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确保2020年底完成秋冬季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柴油车保有量50%的目标任务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交警大队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旗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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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高排放老旧车淘汰和深度治理、严格管控高污染车辆驶入禁行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和劣质油品。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安装联网试点建设。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推进机动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立。 |
2020年底前 |
旗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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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各部门加强协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扩大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区域。旗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旗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依法划定并公布国三(含)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
2020年6月底 |
旗生态环境局、交警大队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旗住建、交通运输、农牧业、林草、水利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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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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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实施重大 专项行动 |
严格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开展“散乱污”、散煤、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柴油货车等一系列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刑事司法有序衔接。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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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强化环境 保护执法检查 |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从严从实整改,全面开展我旗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快解决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实行网格化管理、“双随机”抽查的执法方式。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检查“五步法”监管机制。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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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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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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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强化区域 联防联控 |
各部门协同全面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2020年6月底前,将各类区域划定情况上报盟生态环境局。 |
2020年6月 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旗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科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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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与气象部门加强业务合作,建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 |
持续推进 |
旗生态环境局 |
旗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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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效应对 重污染天气 |
开展旗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做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所有涉气企业全覆盖、 “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全覆盖。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并报送盟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
2020年6月 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旗发改、工信、气象、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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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制。重要节假日禁(限)止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生产、销售、燃放全过程、全链条管理。2020年9月底前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方案。 |
2020年9月 底前 |
旗公安局 |
旗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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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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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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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督促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企业纳入自治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保部门联网。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推进工业炉窑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
2020年11月 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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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通过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追究责任。 |
持续推进 |
旗市场监管局 |
旗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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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加强环境 信息公开 |
落实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年度行业许可证核发任务,对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 |
长期实施 |
旗生态环境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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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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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加强组织 领导 |
旗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各部门责任,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
长期实施 |
各成员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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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加大资金 投入 |
旗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申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大气环境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加快推动项目实施。 |
长期实施 |
旗人民政府 |
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
正蓝旗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0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要求,切实做好全旗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全旗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锡林郭勒盟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锡署办〔2019〕33号)和《锡林郭勒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要求,明确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企业责任,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安排全旗2020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促进全旗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不低于现状,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继续保持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要求,同时持续提升城镇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城镇建成区禁止出现黑臭水体。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排查“十小”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6号)要求,对辖区内“十小”企业(小型造纸、治革、印染、燃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进行排查。
2.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认真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环字﹝2017﹞114号)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通过依法治理、监督执法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20年,继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推动总磷、总氮不达标问题整改。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按照《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内环办〔2018〕189号)要求,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脱氮除磷提标改造,强化运行监管,基本实现总磷、总氮达标。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
5.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能力,提高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结合实际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前,全旗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7.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继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机械适期适量施肥技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2020年底,全旗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8.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断面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底,组织完成全旗和城镇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9.优化空间布局。全旗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情况,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推进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重点流域范围内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10.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推动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11.促进再生水利用。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底,城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相关要求。
(五)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2.控制用水总量。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等要求,到2020年底,全旗用水总量控制在0.611亿立方米以内。全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5%、10%以上。
13.强化工业用水管控。今后在已治理的超采区范围内,严禁审批各类项目,提倡、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新建取用地下水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取水许可。到2020年底,全旗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14.加强农牧业节水。全旗要积极在农区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到2020年底,全旗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6以上。
15.加强城镇节水和再生水利用。结合实际开展节水型城镇创建工作。重点推动严重缺水地区节水,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20年底,全旗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控制在10%以内。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6.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强化水环境管理,严密监控水质,每月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对于水质出现下降的区域,要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17.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减排工程及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
18.防范环境风险。要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9.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要建立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预警和区域(流域)及跨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管理与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七)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20.持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划定、立标、治理”三项重点任务,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依法开展“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排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重点针对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的2个水源地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20年底前基本见效。加快推进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21.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力度。组织开展全旗9处(包括城镇、乡镇、嘎查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继续推进全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建设管理工作。对天然背景值高导致的水源地超标问题,要在供水厂配套相应的净水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22.强化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相关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供水厂出水(供水厂负责)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卫健部门负责)等饮水安全状况。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信息。建立饮用水卫生、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23.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既定内容,加大城镇周边、城区河湖管控力度,依法划定其管理保护范围,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做好水功能区划调整工作。
2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结合地区实际采取退耕还湿、植被恢复、生态补水、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以现有的湖泊、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量,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湿地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生物多样性。
(八)加强监督管理
25.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重要抓手,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会商制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形成治污合力。
26.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强化地表水、饮用水等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为水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提升环境监测和管理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细化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2020年度目标任务。
旗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不断强化重点工作管理调度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旗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水环境形势分析,对出现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地方发出预警,并进行通报。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和完成。
各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完成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二)推进公众参与。要严格按照《水十条》和《考核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及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饮水安全状况(水源、供水厂、水龙头)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附件:正蓝旗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正蓝旗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重点任务 |
工作措施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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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目标任务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不低于现状,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继续保持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要求,同时持续提升城镇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城镇建成区禁止出现黑臭水体。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 |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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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面排查“十小”企业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6号)要求,对辖区内“十小”企业(小型造纸、治革、印染、燃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进行排查。
|
2020年底前 |
旗工信局 |
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发改委、商务局 |
3 |
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
认真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环字﹝2017﹞114号)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通过依法治理、监督执法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20年,继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推动总磷、总氮不达标问题整改。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发改委、工信局 |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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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
按照《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内环办〔2018〕189号)要求,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脱氮除磷提标改造,强化运行监管,基本实现总磷、总氮达标。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
2020年底前 |
旗住建局 |
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
5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
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 |
2020年底前 |
旗住建局 |
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
6 |
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
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能力,提高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
2020年底前 |
旗住建局 |
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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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到2020年底前,全旗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
2020年底前 |
旗农科局 |
生态环境局 |
8
|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
2020年底,全旗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
2020年底前 |
旗农科局 |
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五、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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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严格环境 准入 |
根据流域断面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底,组织完成全旗和城镇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住建局、发改委、水利局 |
10 |
优化空间 布局 |
全旗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情况,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推进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重点流域范围内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
2020年底前 |
旗发改委、工信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 |
11 |
推进循环 发展 |
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推动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
2020年底前 |
旗发改委、工信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水利局、自然资源局 |
12 |
促进再生水利用 |
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底,城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相关要求。 |
2020年底前 |
旗住建局 |
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六、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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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控制用水 总量 |
2020年底,全旗用水总量控制在0.611亿立方米以内。全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5%、10%以上。 |
2020年底前 |
旗水利局 |
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 |
14 |
控制用水 总量 |
2020年底,全旗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
2020年底前 |
旗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科局 |
15 |
加强农牧业节水 |
到2020年底,全旗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6以上。 |
2020年底前 |
旗农科局、水利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发改委、财政局 |
16 |
加强城镇节水和再生水利用 |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 |
2020年底前 |
旗发改委 |
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科局 |
17 |
到2020年底,全旗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控制在10%以内。 |
2020年底前 |
旗住建局 |
发改委、工信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8 |
提高用水 效率 |
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年底前,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相关要求。 |
2020年底前 |
旗住建局 |
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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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
强化水环境管理,严密监控水质,每月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对于水质出现下降的区域,要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水利局 |
20 |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减排工程及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科局 |
21 |
防范环境 风险 |
要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卫健委 |
22 |
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 |
要建立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预警和区域(流域)及跨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管理与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
长期实施 |
旗生态环境局 |
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科局、卫健委 |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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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持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
依法开展“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排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重点针对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的2个水源地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20年底前基本见效。加快推进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水利局 |
24 |
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力度 |
组织开展全旗9处(包括城镇、乡镇、嘎查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水利局 |
对天然背景值高导致的水源地超标问题,要在供水厂配套相应的净水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
2020年底前 |
旗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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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强化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 |
相关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信息。 |
长期实施 |
旗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城镇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供水厂出水(供水厂负责)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卫健部门负责) |
26 |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
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河湖环境问题并予以解决 |
2020年底前 |
旗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
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 |
进行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全面摸清排污口并建立台账,开展违法排污口行为专项整治。实施入河排污口身份证式管理,依法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核登记,对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提出限期补办手续要求,对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 |
长期实施 |
旗生态环境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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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水功能区划摸底调查,开展水功能区监测评价工作。 |
长期实施 |
旗生态环境局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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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
结合地区实际采取退耕还湿、植被恢复、生态补水、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长期实施 |
旗林草局 |
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科局 |
九、加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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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
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重要抓手,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会商制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形成治污合力。 |
2020年底前 |
旗水利局 |
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
29 |
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
强化地表水、饮用水等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为水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提升环境监测和管理水平。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水利局、气象局 |
十、组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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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强化责任 落实 |
严格落实本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旗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不断强化重点工作管理调度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2020年底前 |
旗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
各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完成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发改委、农科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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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推进公众 参与 |
要严格按照《水十条》和《考核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及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饮水安全状况(水源、供水厂、水龙头)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2020年底前 |
旗生态环境局 |
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 |
正蓝旗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0年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锡林郭勒盟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全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坚决有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净土保卫战,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基础调查,准确掌握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
1.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按照自治区公布的重点行业企业调查结果,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的分布、污染状况及环境风险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全旗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二)切实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和分类管理
2.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同农科部门以耕地具有重金属污染风险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工矿企业污染排查整治,打击非法排污,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3.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尽快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和第三方技术机构、上级技术部门的帮助下,对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建立分类清单和图表,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4.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科、生态环境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三)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准入管理
5.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检查、督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上述企业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土地污染责任人或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结合重点行业企业调查成果,建立全旗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已经收回的建设用地地块,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其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各类垃圾填埋场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2020年8月底前,要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调查结果上报盟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备核。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依法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旗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自治区及盟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6.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推动多图合一。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工信部门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
7.严格用地准入,注重开发和使用时序。列入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经风险管控或修复,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的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的,可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申请移出《名录》。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注意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再投入使用。旗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
8.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坚持预防与治理同步推进,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统筹谋划治理修复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要加强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应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防止污染扩散。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9.控制农业生产活动污染土壤。农科部门要大力推进绿色防控,引导和支持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落实化肥农药减量措施。到2020年,全旗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严格规范和监管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按照“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思路,逐步解决地膜对耕地和环境的污染问题。按照秸秆利用“五化”要求,坚持农用优先,重点开展饲料化和肥料化利用。
10.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农科、住建部门要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牧区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试点。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防止农村生活垃圾收而不治、随意倾倒。
11.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2020年8月底前,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的产生总量、村庄污水无序排放量等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优先解决苏木乡镇所在地和中心村生活污水问题。统筹本地区农村牧区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科学合理选择治理模式,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逐步建立起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嘎查组织为落实主体、农牧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明确黑臭水体名称、地理位置、污染成因和治理范围等,建立名册台账。
12.依法规范禁养区监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以旗为单位印发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资源化”五化要求,推动生产设施达标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国家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为带动,以利用畜禽粪污制作有机肥和发展沼气等方式,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达到考核要求的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五)加快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13.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在现有地下水监测网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地下水基础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六)聚焦重点领域,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14.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统一部署,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特别是应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危险废物、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逐步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等周边土壤纳入环境监测体系。关闭或搬迁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严格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5.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农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16.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继续加大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力度,动态更新排查整治污染源清单。推动加快重金属减排工程实施,严格控制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2020年年底继续保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零排放。
17.深入推进全旗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倒逼企业不断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以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不断提高处置和应急能力。强化部门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 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严重违法行为,将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坚决遏制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态势。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对重点尾矿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督促企业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实现“一库一档”。
(七)强化能力建设,构建土壤环境支撑体系
18.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设立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部门,配强人员力量,提升装备水平。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科和水利等部门现有资源,建成职责明确、优势互补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
19.建立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农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信、水利、林业等部门参与的实质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级生态环境、农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充分应用国家、自治区构建的各类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调查等数据资源在生态环境、农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之间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科学合理设定工作目标,制定责任清单,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落实落细责任人、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治理效能水平,确保不折不扣完成任务。
(二)加强宣传与公众监督。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等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利用各类主题宣传日等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2020年底前,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信息。
附件:正蓝旗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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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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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任务 |
工作措施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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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壤环境质量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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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目标任务 |
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
2020年底前 |
生态环境局、农科局 |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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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基础调查,准确掌握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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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
按照自治区公布的重点行业企业调查结果,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的分布、污染状况及环境风险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全旗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
2020年底前 |
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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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和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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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科部门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工矿企业污染排查整治,打击非法排污,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
持续推进 |
生态环境局 |
农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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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 |
尽快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和第三方技术机构、上级技术部门的帮助下,对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建立分类清单和图表,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
2020年底前 |
农科局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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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 |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科、生态环境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
持续推进 |
自然资源局 |
农科局、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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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准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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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调查 |
2020年8月底前,要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调查结果上报盟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备核;2020年底前,结合重点行业企业调查成果,建立全旗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
2020年底前 |
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局、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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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
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2020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
2020年底前 |
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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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格用地准入 |
列入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严格用地准入,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 |
持续推进 |
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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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
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
持续推进 |
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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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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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控制农业生产活动污染土壤 |
到2020年底,全旗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 |
2020年底前 |
农科局 |
生态环境局、供销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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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 |
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牧区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扩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试点。 |
持续推进 |
农科局、住建局 |
生态环境局 |
|||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 |
2020年底前 |
住建局 |
农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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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
全面调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现状,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逐步建立完善运维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建立名册台账。 |
2020年底前 |
生态环境局 |
农科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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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法规范禁养区监管 |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到2020年,全旗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达到考核要求的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
2020年底前 |
农科局、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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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快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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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 |
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地下水基础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
持续推进 |
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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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聚焦重点领域,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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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防治 |
严格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逐步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等周边土壤纳入环境监测体系。 |
持续推进 |
生态环境局 |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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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
持续推进 |
生态环境局 |
农科局、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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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 |
继续加大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力度,动态更新排查整治污染源清单。推动加快重金属减排工程实施,严格控制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2020年年底继续保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零排放。 |
2020年底前 |
生态环境局 |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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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深入推进全旗固体废物环境监管 |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倒逼企业不断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以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不断提高处置和应急能力。 |
2020年底前 |
生态环境局 |
工信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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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对重点尾矿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督促企业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实现“一库一档”。 |
2020年底前 |
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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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能力建设,构建土壤环境支撑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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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设立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部门,配强人员力量,提升装备水平。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科和水利等部门现有资源,建成职责明确、优势互补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 |
持续推进 |
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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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立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
持续推进 |
生态环境局 |
农科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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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组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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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对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科学合理设定工作目标,制定责任清单,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落实落细责任人、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治理效能水平,确保不折不扣完成任务。 |
2020年底前 |
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局、农科局、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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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加强宣传与公众监督 |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2020年底前,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信息。 |
2021年底前 |
生态环境局 |
农科局、自然资源局 |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