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详细页

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  2019-10-25
字号: 打印

正蓝旗人民政府

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9年10月25日在旗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正蓝旗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请予以审议,并请列席会议人员提出意见。

一、履职尽责情况

一是建立健全法治政府组织领导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精神,成立正蓝旗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苏木镇(场)和部门也根据各自情况成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的基础上,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形成覆盖全旗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组织网络。

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指标考核。将法治政府工作建设纳入我旗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当中,制定正蓝旗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及其考评细则,明确苏木镇(场)、部门职责分工,细致安排工作任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强化各地区、部门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的部署、调度和督导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同时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全旗实绩目标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指挥棒作用。

三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项法定程序,从法定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等方面,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自2017年以来,共对15件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的调查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工作。制定了《正蓝旗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旗直各部门自行审查力度,自2015年截至目前,累计制定规范性文件16件,其中现行有效的15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有1件,无拟修改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是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印发了《正蓝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全旗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等文件,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推进嘎查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在全旗各地稳步推进“一嘎查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定印发《关于在全旗建立嘎查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方案》,以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进嘎查村、进社区的方式,在全旗103个嘎查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全旗现有13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对重要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是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各苏木镇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推进4K智能机顶盒公共法律服务电视终端和司法智能终端(JIPAD)在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全面覆盖,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制定《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理顺工作流程,进一步扩大援助覆盖面。2015年以来,全旗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72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27万元。加强公证业务管理,激发公证行业活力,2015年以来全旗共办理公证事项8587件。

七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自2015年以来,累计共有506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实现持证上岗,进一步提升了我旗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有力推动了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建设。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锡林郭勒盟行政复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具体目标、任务和措施,严格办案程序,依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15年以来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6件。

八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积极发挥司法所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主导作用,以司法所为主导,建设苏木乡镇社会治理(综治)中心,以实体“中心”为平台,实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突出问题联治、平安建设联创、服务管理联抓。全面建成旗、苏木镇(场)、嘎查村(社区)、浩特(自然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网络健全、运行规范、制度落实、保障有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针对各领域突出矛盾纠纷,建立医疗纠纷、婚姻家庭、草场纠纷、老年人矛盾纠纷、劳资纠纷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2015年以来,全旗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68件,调解成功率98.9%。

二、深化改革情况

一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制度建设上给予了充分的依据和保障。2017年以来,各部门报送动态信息达1700条,其中行政许可185条、行政处罚500条、行政强制措施193条、行政强制执行68条、行政征收28条、行政确认50条、行政奖励46条、行政监督检查473条、其它行政权力157条。

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盟行署要求,在全旗全面推行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建设,梳理编制权责清单,在旗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了政府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随机抽查事项、证明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等“八张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旗级行政权力事项共2980 项,其中,行政许可197 项、行政确认 8项、行政奖励28 项、行政给付1 项、行政处罚 2392 项、行政强制措施  149项、行政强制执行 15项、行政监督检查 140 项、行政征收 11项、其他行政权力 39 项。

三是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监管模式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的模式转变。优化审批流程,编制蒙汉双语办事指南、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梳理“马上办”事项 51项、“网上办”事项  15项、“就近办”事项 7 项、“一次办”事项61 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落到实处。

三、宣传教育情况

一是组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激励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活动、举办宪法进牧区“普法大讲堂”活动、在全旗新一届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培训班上专题讲授宪法、在旗各中小学开展宪法专题讲座以及12.4宪法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提升宪法宣传实效。打造“法治乌兰牧骑”普法品牌活动,开展“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到人民中间去”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定印发《正蓝旗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形成“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大普法格局,全旗行政执法单位共签订“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状37份。

二是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围绕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开展多种形式教育培训。组织全旗党政机关、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参加网络学法考试,全旗有133家单位3000余人建立学法账号,实现无纸化网络学法及考试工作全覆盖。通过举办法治专题培训班、法治专题讲座等形式,着力提升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程序正当意识不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执法程序不严谨等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环节落实不彻底;三是法制机构的人员力量十分薄弱,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四是在行政复议接待室标准化建设方面投入较少,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发挥不够充分。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持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托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并有序开展2019年的新一轮行政执法证件资格考试及证件申领工作,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前专题培训,进一步指导、规范具体执法行为。

二是持续推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全面深化市场监管、农牧业、交通运输、文化市场、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培训常态化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评制度。

三是着力构建行政复议、调解、信访有机衔接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访调对接、诉调对接、公调对接落实;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