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正蓝旗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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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蓝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锡财贸〔2022〕418号)、《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资金为《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锡财贸〔2022418号)文件中下达资金1178万元。      

  第三条 该项目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3年底,最晚可延长至2024年年初(6月底前)。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正蓝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中规定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地方应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该资金主要用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中支持的范围,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第八条 《正蓝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中规定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旗商务局要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工作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报旗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付管理,确保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一条 旗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旗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四条 旗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审计。对造成项目实施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地区,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终止项目并将资金收回中央财政。  

第十五条 旗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该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造成隐性债务的,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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